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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管理类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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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银行现金管理类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四章 业务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银行现金管理类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关于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现金管理类集团式委托贷款(以下简称“集团式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为实现集团客户总部与内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的成员单位之间无贸易背景的资金融通,由集团客户与*银行签订集团式委托贷款协议,由*银行依据有关协议商定的贷款对

2、象、额度、期限、利率,代为发放并协助回收的贷款。第三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贷款人、借款人、代理人。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一般指集团客户总部或内部成员单位;代理人是指具备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资质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一般为客户总部及其成员单位开户银行;借款人是指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借款人,包括集团客户总部或内部关于成员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客户提供集团式委托贷款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资金结算部门为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负责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的组织推进;负责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的培训、监督、检查。第六条 公司业务部、集团

3、客户部等部门负责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推广推进和客户关系维护。第七条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集团式委托有关法律性资料文件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 营运管理部门负责CCS系统财资管理模块中集团式委托贷款有关业务参数的维护及操作管理。第九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职责财资管理模块的技术规划、系统研发、测试、优化上线等工作。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条 集团客户办理现金管理业务,内部不同法人实体账户之间的直接资金转移,除通过内设财务公司集中管理资金的,原则上必须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协议为三方协议,包含委托贷款人、借款人、代理银行

4、三方当事人。集团下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的成员单位可通过签署委托贷款协议或出具集团式委托贷款加入申请书两种形式加入。第十二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涉及的委托贷款人与借款人角色一般并不固定,依据有关集团内部资金运营情形委托贷款人与借款人角色可进行互换,但一般不会涉及第三方。第十三条 集团客户内部分支机构包括独立法人与非独立法人的,仅对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转移提供集团式委托贷款服务。第十四条 集团客户每个内部独立法人均可与其上级机构形成一组委托贷款关系;多个内部独立法人模式下可形成多组委托贷款关系。第十五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原则上应通过CCBS财资管理模块办理,相应的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利息结计由系统

5、自动实现。第十六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随客户内部资金归集或下拨发生,贷款户余额永远与基金户余额相等。第十七条 对于资金来源有疑点的客户及未经有效授权的客户,应拒绝代为办理集团式委托贷款,严防委托人以集团式委托贷款形式隐匿、转移非法资金。第十八条 上*公司不得以集团式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第十九条 经办行为客户提供集团式委托贷款服务,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及有关费用,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二十条 办理集团式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应按中国*银行服务价格标准关于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第四章 业务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应统一在辖内为各营业机构开立尾号为“8

6、88”的“集团式委托贷款基金户”、“集团式委托贷款贷款户”,用于现金管理类客户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类客户申请办理集团式委托贷款,需在签署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签署“中国*银行集团式委托贷款协议”,并结合客户资金管理特点在协议中对委托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等内容进行商定。集团式委托贷款协议作为现金管理服务整体协议的附件。第二十三条 现金管理类客户申请办理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质合法1.委托人和借款人均须取得依据有关其公司章程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出具的有效的法人书面授权。单位内设职能部门即使取得法人授权,亦不得开展向该

7、单位或其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集团式委托贷款。(二)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1.原则上不得以我行向委托人发放的信贷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开展集团式委托贷款。不得以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开展集团式委托贷款。3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资金用途和划拨方式的(如住房修理修缮基金、移民资金等),应严格遵循相应规定,不得违规开展集团式委托贷款。4.不得以非法集资作为资金来源开展集团式委托贷款。第二十四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账户签约、集团成员账户委贷标志变更、解约依照CCBS财资管理模块操作规程关于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发放与归还集团式委托贷款一般在集团客户内部上下级两个单位的账户间发生,其资金调拨与委

8、托贷款关系如下:(一)上级账户归集下级账户资金,体现为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发放委托贷款;此时下级账户在本账户上存资金额度内使用资金,体现为上级单位向下归还委托贷款;(二)下级账户向上级账户透支使用资金,体现为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发放委托贷款;此时下级账户发生收款资金向上级账户归集时,体现为下级单位向上归还委托贷款。第二十六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涉及的贷款计息、手续费计算等依据以日终贷款余额为准。第二十七条 集团式委托贷款采用汇总记账方式核算,即委托贷款贷款户、基金户余额表现为整个集团委贷业务余额,集团内部任一独立法人委托贷款余额情形通过CC“1138多级模式集团客户账户信息查询”交易进行查询。第二

9、十八条 经办行与客户签订的集团式委托贷款协议原则上应采用总行下发的标准协议文本。如确有需要采用非标准协议文本的,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经办行不得随意删除和篡改协议中关于我行免责的条款,对协议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协议文本中我行的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经办行不得在协议中增加或补充商定扩大我行代理责任的条款。第二十九条 对于客户提出的在集团式委托贷款有关协议文本中添加关于受托银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商定条款的,经办行不得接受。第三十条 经办行对于掌握的有可能引发业务风险的情形,应及时向上级行和总行反映;经办行对于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中可能引发纠纷或风险的因素,应及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说明。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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