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重大事项管理,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切实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运行效果和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执业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事项或情况。第三条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负责人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等相关业务事项开展业务咨询以及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人员与合规审查人员之间的重大意见分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2、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法对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的持续跟踪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技术事项、重大节点事项、重大检查事项和重大质疑事项。第五条 重大技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业务项目(含持续督导或债券受托管理项目)进展情况;(二)就创新业务涉及的交易架构设计、商业模式认定和重大、异常、特殊或复杂交易的性质认定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技术难题进行内部外咨询的结果;(三)业务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及其解决情况。第六条 重大节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客户签订包括保密协议、全面合作协议在内的正式协议;(二
3、)业务项目申报或备案获正式受理;(三)收到监管机构或部门对项目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的审核反馈意见;(四)收到监管机构或部门要求补正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五)获知业务项目申报或备案的审核结果;(六)完成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的封卷工作;(七)获取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核准文件或接受备案通知;(八)完成证券发行和证券登记;(九)业务项目中止或终止。第七条 重大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对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二)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核心成员、主要股东被处以刑
4、事处罚或被有权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三)为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被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或因违法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而被立案调查;(四)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对公司实施业务质量现场检查;(五)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对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监管警示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八条 重大质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就信息披露、业务报备等相关事项向公司或公司服务的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问询函;(二)公众传媒对公司服务
5、的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披露的相关信息提出重大质疑。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其处理第九条 已完成预立项程序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负责人应自通过预立项审批之日起,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业务部门和质控综合部报告项目截止上月底的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工作方案(含项目工作进度)的执行及其调整情况;(三)前次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四)报告期内业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经营及财务存在的重大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五)报告期内存在的重大疑难事项的咨询结果以及重大意见分歧事项的消除情况;(六)下一步拟开展的主要工作,以及需
6、要所在业务部门和质控综合部予以支持的相关事项。前款第(四)项所称业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经营及财务存在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发生重大变化;(二)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或管理层的核心成员发生重大变化;(三)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四)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超出预期的异常变化;(五)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核心成员、主要股东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重大财产
7、纠纷; (六)债券融资的保证人、担保物等增信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获知第五条第(二)项所述的疑难事项咨询结果以及第(三)项所述重大意见分歧解决结果之日起2日内,应及时向所在业务部门和质控综合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第六条所述重大节点事项、第七条所述重大检查事项和第八条所述重大质疑事项发生或获知相关事项之日起2日内向所在业务部门和质控综合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针对相关事项拟采取的进一步应对措施(若需)。项目负责人报告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将相关的协议、文件或材料等报送给质控综合部。第十二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和项目负责人就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督促项目负
8、责人合理组织项目后期的相关工作。对于涉及的重大检查事项和重大质疑事项,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和项目负责人沟通的基础上与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协商应对方案和解决措施。质控综合部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报告的重大事项向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报告,并持续关注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认真落实拟订的项目工作方案和针对相关重大事项的应对措施。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质控综合部负责人认为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特别重大时,应及时向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报告,并及时落实经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同意的针对相关重大事项的解决方案或应对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认为相关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后果极其严重时,可将相关重大事项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督促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落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相关决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