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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全生产与考核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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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奖优罚劣,特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遵照执行。 一、 考核对象:公司各部门、及岗位人员; 二、考核内容: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职责、及现场各工种的安全职责。 三、考核组织:公司成立考核小组,由公司总经理石伟光任组长,安全管理人员付俊杰为副组长,办公室人员吕艳、石天具体落实考核工作; 四、考核时间:季度考核与日常不定期考核为依据,年终汇总兑现与日常兑现相结合; 五、奖惩内容: (1)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日常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凡考核优胜者分别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晋职晋薪等奖励。 第2条 惩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部门、个人,公司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正常运输工作时行时,违反公司规定,不按章进行操作并导致医疗废弃物发生问题的罚200元/人、次; (2)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20-50元/人、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3000元,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现烟、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部门2OO元/个、堆,并由责任部门缴纳罚款,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禁烟区者罚300元/次; (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30元/人、次; (5)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50元/次; (6)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7)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部门50-500元/处; (8)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 (9)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人、次; (10)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扣罚50-500元/项; (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12)凡私自到装置、泵房、罐区灌装汽油、石脑油等易燃液体或液化气、丙烯等液化气体者,扣罚100元/次; (13)各种作业票、证等未经监护人、监火人、安全负责人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单位20元/次; (14)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30元/人、次; (15)进入尘、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20元/人。 2、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直接经济损失的20%;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含3O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20%,并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15%,并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O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10%,并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OOO元)以上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部门扣罚10-15元/人。 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OO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部门15-30元/人,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部门扣罚100-200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部门主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3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 责任者。 第4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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