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池”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银行 号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母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下属成员企业:1、(公司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2、(公司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达到甲方对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集中管理,实现公司内部票据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有效防范风险的管理目标,通过运用银行的优势与功能,为乙方管理决策的实施提供有效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2、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乙方下属成员企业名单详见“票据池”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名单及“票据池”业务账户明细(附件1)第一条 基本概念(一)“票据池”业务是指甲方依据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的行为。(二)票据代保管是指乙方及乙方下属成员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甲方,委托甲方代为保管和收款。第二条 票据代保管(一)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应授权指定专人到甲方办理票据托管、取出等票据代保管业务,并向甲方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经办人(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应根据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留存资料对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并在确认业务经办人身份后予以办理票据代保管业务。对于经核实业务经办人身份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票据代保管业务。甲方向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核实业务经办人身份时,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指定其他单位取票人办理票据取出业务时,应在*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附件2)中列明业务经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件有效期及指定收款企业名称等相关要素。甲方对业务经办人身份进行审查,经确认后办理票据取出业务。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委托甲方托管票据或取回票据时,应在甲方所提供的营业场所监控下进
4、行票据实物的交接,甲方对*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及票据实物的金额、票据号码等要素进行核对,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经办人在甲方确认票据无误,收到甲方的回执后方可离开。甲方对监控摄像所拍摄图像负有保密、保管的责任,保管期限按当地银监局规定执行。 (二)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授权办理业务的业务经办人发生变更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的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字样,甲方应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业务经办人发生变化不通知甲方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申请办理票据代保管业务,须按照甲方要求正确填写*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等文件,加盖
5、预留业务操作印鉴,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提供的信息虚假、错误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负责。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在此确认其在*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等申请表上加盖的业务操作预留印鉴与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通过“票据池”电子系统发出票据托收、取出等业务的电子指令的,与书面填写的*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提交的票据代保管业务申请,对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申请票据代保管的票据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6、规、监管规定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查,经甲方审验不符合规定的业务申请和票据,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的票据保管申请。对于乙方仅承做代保管业务,且无申请查询查复服务的,甲方仅对代保管票据完成票面审验工作,由于未查询查复引起的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查封、冻结或其它存在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的情形,造成的票据真实性、不确定性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承做质押业务的,甲方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票面审验及查询查复工作。(五)甲方应设立票据代保管业务台账,对代保管的票据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办理代保管的票据,甲方应记录每个客户每日发生的保管、解除和发出托收的票据金额和笔数。
7、(六)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在办理票据代保管业务时,应在票据存入时即提交一定数量加盖印鉴章的空白委托收款凭证,甲方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在票据到期前十五天,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如无其他操作,视同委托甲方托收,由甲方根据托收票据情况填写完整委托收款凭证并寄出托收,划回款项入附件1列明的票据所属企业的“票据池”业务账户。(七)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办理票据代保管业务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均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承担。(八)因以下情况导致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的票据代保管业务申请未成功受理或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及
8、其下属成员企业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提交票据代保管业务申请;2、其他非甲方过错所造成的情况。第三条 授权(一)乙方下属成员企业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代表其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合同,并授权乙方代表其做出是否同意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乙方下属成员企业加入本协议的决定。乙方下属成员企业按照上述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二)乙方下属成员企业授权乙方接受甲方因履行合同而发出的通知,一旦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视同甲方向乙方及乙方下属成员企业发出通知。第四条 收费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办理“票据池”业务应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为 。 支付方式为甲方从乙方指定的以下费用账户扣收:账户名称: ;账号:
9、。业务中涉及到的查询、委托收款等费用另行协商一致收取,收费标准按支付结算办法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声明和承诺(一)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三)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申请向甲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
10、等非法目的。(四)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向甲方提交的业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五)在基于票据质押项下授信形成的所有债务被清偿之前,乙方或乙方任一下属成员企业不得向集团内其他任一下属成员企业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所享有的追偿权。(六)乙方或乙方任一下属成员企业提供的质押票据的权属发生争议或根据本协议设定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时,提交该等票据的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采取有关措施。(七)乙方或乙方任一下属成员企业应就其提交的质押票据协助甲方主张或实现质权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八)乙方及乙方下属成员企业同意,其提交的质押票据、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作为质物,可为乙方、乙方
11、任一下属成员企业授信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出质。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或其下属成员企业因过错或违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应为违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甲方因过错或违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而对乙方或其下属成员企业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不可抗力如协议一方因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以致一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根据不可抗力对其影响的情况,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对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故,以致一方
12、履行合同与其签订合同的目标相悖,则双方可协商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第八条 协议解除(一)乙方申请撤销票据代保管业务并经甲方同意的,本协议解除。(二)乙方指定用于办理本协议项下票据代保管业务的账户撤销,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应主动解除“票据池”关系,并自“票据池”关系解除之日本协议自动解除。(三)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办理质押“票据池”融资业务时,质押“票据池”内有效票据金额加保证金账户余额合计不足或低于其金额下限,并未能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第九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各方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可协商解
13、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条 其他约定(一)未经其他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二)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各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除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五)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甲方分支机构(任一
14、分支机构或若干分支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乙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对此表示认可。甲方授权的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经各方协商一致并对尚未终结的票据业务做出妥善处理后可终止协议。本协议效力终止后,各方已经就“票据池”业务签署有关授信业务合同及票据质押担保合同并生效的,授信及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
15、(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下属成员企业:1、 (盖章): 2、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附件1: “票据池”乙方及其下属成员名单及“票据池”业务账户明细“票据池”服务协议合同编号:企业名称“票据池”业务账户开户行备注乙方(单位印章)日期:甲方公章日期:成员企业1(单位印章)本单位授权乙方按照“票据池”服务协议办理相关业务。日期:成员企业2(单位印章)本单位授权乙方按照“票据池”服务协议办理相关业务。日期:成员企业3(单位印章)本单位授权乙方按照“票据池”服务协议办理相关业务。日期:填表说明:1、成员企业在3个以上请另附纸。2、本表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附件2: *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经办人姓名证件号码: 代保管票据(是否查询查复:是 否) 质押“票据池”业务 贴现业务 代保管转换质押业务 质押转换代保管业务 其他: 出票人承兑行票号金额到期日备注 合计(票据较多请另附清单)企业预留业务操作印鉴银行审核意见 审核无误,同意办理。经办人: 审核人:年 月 日(加盖业务公章)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运营归档,第二联业务留存,第三联客户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