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设备租赁补充协议设备出租单位:岳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设备租用单位: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明珠项目部(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对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东方明珠项目部塔吊租赁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及修改,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自愿履行。一、对原租赁合同第五条中5.1条关于租金及计算修改为“租金贰万捌仟 元/(台月)(不含税金),(其中设备月租金1.8万元;司机2名,每人工资3000元/月;指挥2名,每人工资2000元/月);此月租金按每月30天计算,若当月实际天数不足或超过30天,则按照
2、日租金费(月租金30天)不足或超过的天数予以扣减或增加费用。进场、出场费贰万元/台包干(包括进出场装卸、运输、安装、拆除、升降标准节、附着装置安装、检测验收等全部费用)。二、对原租赁合同第六条关于付款方式修改为“租赁费用按月计算。每月的25日由甲方开具当月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及收款收据交乙方办理付款手续,每月5日支付上月全部租金。并于本协议签订后结清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的上个月的全部租金。三、乙方不对甲方塔吊班组随意处罚,甲方承诺塔吊司机及指挥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乙方工作作息时间及安排,不因塔吊设备影响乙方施工生产。四、其余条款仍执行双方原合同。五、其它1、争议和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生效。出租方: 承租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