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原告赵*向法院起诉称:我于1999年8月1日到被告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天管两顿饭,月工资为700元。因我不在被告单位吃饭,故被告在1998年9月向我发放了工资810元,其中包含了餐费补助110元,但1998年10月起我的工资标准又变成了每月700元,我询问扣发我餐费补助的原因,被告答复我以后予以补发,但至今被告也没有兑现承诺。2006年6月被告通知我合同到期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我从来也不知道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期限。我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被告未按照规定向我支付加班工资。现我起诉要求:1、被告补发我1999年8月1日至
2、2006年7月20日的餐费补助9720元;2、补发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12079.06元;3、向我支付2006年7月21日至9月21日的工资14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8月到被告单位工作,2005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7月20日止,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标准为700元,上述合同中并无有关加班待遇的约定。200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其双方的合同于2006年7月20日到期终止。原告称其每月应享有110元的餐费补助,就上述主张其证
3、人梁*出庭作证,梁*称其于1995年至1999年9月在被告单位从事司机工作,其听原告说原告原来的工资是每月810元,后来变成了700元,被告答应管两顿饭,后来也没管。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06年9月25日原告以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加班工资、餐费补助等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诉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1999年8月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当时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03年12月23日已年满60周岁,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
4、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2003年12月23日终止,其于2006年9月方向仲裁机构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及餐费补助,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故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2003年12月23日之后原告仍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2005年10月所订立的合同应属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因劳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于餐费补助及加班待遇均没有约定,原告的证人梁*虽出庭作证,但其证明的事实均是听原告本人转述,故其证言的证明力不足,本院对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现原告就被告应向其
5、支付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加班费和餐费补助的主张,举证不足,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加班费及餐费补助的请求不予支持。2006年6月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务关系已于2006年7月20日终止,2006年5月起原告就没有再到被告单位上班,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06年7月21日至9月21日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述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从本案可以看出,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务合同,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与之签劳
6、动合同;职工有单位,属于借调获派遣至某单位工作的,应该签一次性劳务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属于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则由个人承担。劳务输出、停薪留职要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在于时间的长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为:从内容来看 1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
7、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2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1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2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法律责任后果
8、不同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
9、、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
10、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11、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