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公司应警惕信用证“陷阱” 20059B3243黄琳惠 20059B3219吴海飞 【案情】 2003年9月,江苏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
2、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到了巨额损失。 【分析】 所谓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进口或出口其指定货物的业务。在这一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委托人与外商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来骗取外贸公司的财产。 目前国内不少外贸公司作为“代理商”为收取“代理费”而只管开信用证,对货物报关、提货、发货等贸易环节不闻不问,虽
3、然手中持有“正本提单”,但并没有完全控制货物所有权,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开信用证后存在的“收货”、“付款”之间的时间差,利用开证行“就单审单”,只审查信用证付随单据并不验货,利用外贸公司只管“代理”,不问其他,内部管理松懈、把关不严、运作不规范、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不慎重等漏洞而犯罪得逞。 在代理进口业务中,经常发生委托公司和外贸公司相互勾结,外贸公司通过银行向外开出了信用证,委托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承兑期满后外贸公司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却找不到委托公司,以致遭到了巨额损失。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主要是因为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诈骗者之
4、所以选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因为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有时间差。通过承兑,便能拿到提单,获得货权。一旦将提单交给委托人,自由处分权此时已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因为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元任何关系;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委托人的原因),也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一旦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在代理进出口业务中,外贸公司经常会遇见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