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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研究报告
题目: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合同
小组成员
谢智胜、郭雨婷、阳振
课程教师
牛西老师
上交时间
2012年12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 电子合同概述 3
一、含义 3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3
三、合用应具备的法律特征 3
四、特征 3
第二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3
一、含义 3
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4
2.1 含义 4
2.2 要约的构成要素 4
2.3 要约邀请 4
2.4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4
2.5 要约的效力 5
2.6 要约方式 5
2.7 要约的生效 5
三、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5
3.1 含义 5
3.2 构成要素 6
3.3 承诺方式 6
3.4 承诺生效 6
四、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7
4.1 合同成立的时间 7
4.2 合同成立的地点 7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案例评析及法律解决 8
一、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8
1.1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8
1.2 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 9
二、电子合同问题的相关法律解决 10
第一章 电子合同概述
一、含义
电子合同又称网上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新形式。电子商务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一种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帮助完成合同的订立和随后的合同履行;另一种是完全依靠网络完成的合同交易。
三、合用应具备的法律特征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由几方意思表示构成而有单方、双方和多方之分。
(3)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平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四、特征
j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k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
l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m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接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地点,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一、含义
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使其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合同法上,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电文,则是由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的传递而实现要约和承诺。
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2.1 含义
要约又称发盘,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2 要约的构成要素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做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为了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成立合同。
第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凡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如邀请他人某时某地参加宴会,尽管这也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内容具体确定的邀请,但由于其不含有订立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的意愿,也不能将其视为合同。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的“具体确定”,即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有足够是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3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行为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4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 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而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2) 要约的内容具体而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3)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的行为,因此,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一般对发出人没有约束力。
2.5 要约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约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对要约进行撤销。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以下情况要约不可撤销:
1) 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2) 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约束力。
要约对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6 要约方式
要约一般采用通知方式。行为可以为意思表示,因此,行为也可以构成要约。一项完整的要约一定要具备三方面:(1)对特定的人发出(方式有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设备);(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必须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3)表明一旦承诺便受该要约的约束。
2.7 要约的生效
对于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3.1 含义
电子合同中的承诺又称“收盘”或“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3.2 构成要素
(1) 承诺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顾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向非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不为承诺,但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只是由于要约人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这一特点决定的,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做出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的效力
(3)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要约指定了承诺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为有效期限;要约未指定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期限为有效期限。
(4)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要约人表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在内容上必须与要约一致。
3.3 承诺方式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承诺的表现方式应注意一下几点:
j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
k承诺的表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l当时人可约定数据电文作为承诺方式。
m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行为亦可以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n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3.4 承诺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是生效。承诺不需要同志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是生效。”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四、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4.1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法第36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到达主义和投递主义。
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位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2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案例评析及法律解决
一、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1.1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1.2 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本案双方合同的成立来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因为本案的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方的格式合同;二是因为网络服务合同不是双方直面协商、签字成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只要一方发出要约,一方予以承诺,合同就算成立。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并且希望对方能够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必须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承诺也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传递的方式要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电子合同问题的相关法律解决
(1)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式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约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 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参考文献
[1] 王芸.电子商务法规(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樊国华,杨志坚.经济法[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刘文华.经济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 吕忠梅,陈红.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 段庆喜,等.国际法学,商经法53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 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8]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第4页.
[9] 百度搜索引擎:.
[10] 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 赵淑华、王国忠:《电子合同的特征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2] 柴振国、姜南:《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13] 马育红、王花:《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4] 汪玉:《浅谈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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