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证 合 同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及帐户:借款人: 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为确保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 )银贷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
2、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贷款,币种为 , 金额为(大写:)。第二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第六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
3、.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 甲方提供的与主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十五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在更换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3. 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
4、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抗辩权。4. 甲方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6. 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5、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9. 主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10.如甲方未按本条第九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债务。11.如有第三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甲方仍然承担
6、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证责任。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甲方。2. 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 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第九条违约责任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
7、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 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第十条义务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借款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破产、无力偿还贷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
8、而有任何改变。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甲乙双方均有拘束力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1.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2.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
9、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六条其它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