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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修改版)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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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局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各级单位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使用管理、银行账户年审管理、银行账户延期管理、银行账户注销管理、银行账户信息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 局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局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局各级财务负责人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财务责任人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 局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二级公司财务部和总会计师审批、局财务部和局总会计师审批的分级审批制。 第八条 局及所属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1、局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局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局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局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2、局所属二级单位以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由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4、外币账户(不含局国际部开立的项目当地币账户)的开立,一律需上报局,并经局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才能开户; 5、人民币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由局财务部进行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增开账户的,除局财务部审批同意之外,还需局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户; 6、各级单位不得出现未经审批开立银行帐户或者先开立账户再补报申请等行为; 7、局及所属单位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第九条 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以下程序和手续办理: 1、局开立银行账户,报局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局总会计师进行审批; 2、局所属各级单位发起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由上级财务部门及总会计师进行逐级审批,增开账户需在申请单中进行专项说明; 3、新中标项目必须先取得财务报表单位代码,并由局系统管理员在财务信息系统添加项目后,再发起开户申请; 3、局财务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要出具审核意见; 4、申请单位在局审批同意在银行办理完开立银行账户手续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管理系统里完善银行账户信息,办结开户手续。 5、在申请单位完善银行账户信息后,局财务部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启用。 第十条 开立银行账户如需局提供资料,应在开户申请备注中注明。 第二章 网银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开立账户如需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遵照局《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网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银行账户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局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账户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国外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5、账户用途(指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工程结算专户、其他指定用途的专户); 6、账户性质(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贷款等性质) 7、账户所在地、开户单位、使用单位、开户日期、使用期限、到期日期、预留银行印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局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局银行账户信息要实时、全面地反映局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局财务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信息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局主管领导和各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局资金管理系统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私设“账外账户”处理。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应逐渐向资信高、实力强的银行相对集中。各单位要积极清理并减少使用频率低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结算使用,银行账户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及时完整的计入帐目之内,不得利用企业账户进行账外资金的收付划拨业务。如发生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异常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财务部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必须纳入企业财务账目内严格进行管理,不得虚设、私设帐外账户,不得盗用企业名义设立私人账户。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用于企业往来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如境外项目确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必须报局财务部,并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单位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管理系统里经办完毕。 第二十二条 对不正常的变更,局财务部应追查、核实,防范账户管理风险。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延期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延期实行逐级审批制 第二十四条 各账户使用单位应在银行账户到期日的20日前,发起账户延期申请,经上级单位财务部门逐级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银行延期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账户延期如需局提供资料,应在延期申请备注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在开户银行办理完账户延期业务后2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经办完毕。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单位经办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局财务部在资金管理系统办理银行账户的延期登记。 第七章 银行账户的年审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年审实行逐级审批制 第二十九条 账户使用单位应在银行账户办理年审的20日前,发起账户年审申请,经上级单位财务部门逐级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银行年审业务。 第三十条 账户年审如需局提供资料,应在年审申请备注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开户银行办理完账户年审业务后2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经办完毕。 第三十二条 在账户使用单位经办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局财务部应在资金管理系统中办理完毕银行账户的年审登记。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 局及所属单位会计主管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注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项目工程结束,各项经济业务处理完毕的银行账户,必须限期清理,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予以注销,要杜绝长期未发生收付活动而被银行认定为“久悬账户”,而影响其他银行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注销实行局逐级审批制。 第三十六条 账户使用单位应在银行账户注销时,发起账户注销申请,经上级单位财务部门逐级审批同意后,办理银行注销业务。 第三十七条 账户注销如需局提供资料,应在注销申请备注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在开户银行办理完账户注销业务后2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经办完毕。 第七章 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开立银行账户、账户年审、账户延期、账户注销等业务;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3、不及时清理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为个人提供企业账户,办理代存代取、转收转付的事项; 7、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8、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9、未妥善保管财务预留印鉴及重要空白凭证; 10、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局财务部应定期对直属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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