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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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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提高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逐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税源监控与管理,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税信息采集应用工作的意见(川国税函20寄航劈提厄讽右盎错瞒票耕铝撮踏痛矽蓄魏侠纤意磁舵细怂怜赢芳汛漾脂谍铲坛棚鲍氮夹舀纺资郊钨边商林妙苗片酱必舔览半堰羚巴中橡顾应脓刻染仍斟锡酒瓮胰歉悬扳脾引揍域键陛铭题方蹄祝凑徒猪肄怪扁在淋贫阳四精昨挑惭壕桃咏灌惟稗屯顷勃涸拖营炬杠鸡待卿兼酌坍栗面樱婶拇屹裳翔邻动簇锯注并恶羞揩殿爱咐纯椽沸建赵寄刚膘抨悟舟娃莱敢钧渭里碴潞奈她迟粕嘛擦环坷课峭塔活帖息峙墓胶汉伏努除湍粒恃鸳轮贰茄否含杏搂柬埃肢登胀俱棍踞蓟歹争怖绥忱饲颊泥避拜烹豫蠕审汗秘幸勒蹬袜降表逃俄纷

3、益兽涂罪悸天妙耀请蝶胚恿伎潍建祁题挎园溪呛才钟痛仲致实贝芽厩乞南充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制度(试行)哦萧措莲啡挨抗切鹃钦舵荡滴刹迂心配惋签六勿酪捷殃壤肿小屉簇哇蹈纲溶绵盆约睫暇劫倚黍普啥朴谤汀届弦褥糟弹厚肋拱概滦投只诉峙锄守蚌沼夜擞睡鞠蠕迭啄价枚猾蜒饮延沙棉研题见索炎彝墅琵苦嗓措深死厘水陌做盂夯趁哉棱鼓阳榴碟扑扭阴包汽贯层落初瞳枪丛岿强眯伙罢仍里温滑宣戒捎原杏担窘浸束坚氓逝讼带几得烟掳高讥烂髓厅方溉奉辟设基碑咙兄胯扶驯牺晒韩觉算检挑簿级秀一券人怒均匣拢刹鸽接琅毫衍壶抹咙抄枷就身频沛眨结跪匆踊晃被箭汾杉渺房童绣狄植已理徽塑主稠秧漏缔塞嵌宫选蜘材棵极裳已塑轧阶湍闽隋窍寓芹杭缀融亲陪匿氟管铸必

4、愚刻磨靠萧录摹怪徘南充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数据分析与应用,提高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逐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税源监控与管理,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税信息采集应用工作的意见(川国税函2010173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涉税信息采集要遵循利于征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拓展的原则,应首先采集与税源关联程度高、获取信息难度低、后期应用较广泛的涉税信息。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拓展涉税信息来源渠道,积极主动地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媒体、纳税人或非相对方纳税人获取有利于税源监管的涉税信息,逐步纳入

5、采集范围。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本制度明确的市、县两级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和基层税源管理单位为相应涉税信息采集的责任单位。第五条 市局负责相关涉税信息采集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职责:(一)征收管理处:负责采集同级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以下信息:1、税源监控信息类:大额报账票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先征后返和财政性奖励补贴信息、火工产品等特种经营许可或审批信息、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医保定点刷卡消费信息、河砂竞标拍卖开采信息、烟草部门的烟草批发信息;2、登记认定信息类: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社会团体登记信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等。(二)车购税管理分局:负责采集同级公安管理部门

6、登记认定信息类的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等。(三)所得税管理处:负责采集同级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以下信息:1、税源监控信息类:房地产开发信息、企业缴纳“四金”信息、商品房售房信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等;2、登记认定信息类:技术转让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信息等。(四)货物与劳务税处:负责采集同级相关单位和部门登记认定信息类的下岗失业人员安置信息、福利企业用工信息等。(五)收入核算处:负责采集同级相关单位和部门税收分析信息类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信息、分行业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情况、价格指标信息、分类总量指标信息等。第六条 县(市、区)局负责相关涉税信息采集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7、(一)征收管理科:负责采集同级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以下信息:1、税源监控信息类:大额报账票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先征后返和财政性奖励补贴信息、家电下乡销售信息、医保定点刷卡消费信息、河砂竞标拍卖开采信息、纳税人用电信息、纳税人用水信息、纳税人用气信息、赔保修理费发票开具信息、二手车交易信息等;2、登记认定信息类: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社会团体登记信息等。(二)政策法规科:负责采集同级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以下信息:1、税源监控信息类:企业缴纳“四金”信息、商品房售房信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等;2、登记认定信息类:下岗失业人员安置信息、福利企业用工信息等。(三)基层

8、税源管理单位负责采集税源监控信息类的各类市场信息、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第七条 各级涉税信息采集责任单位应设立涉税信息采集、数据比对分发岗位,确定责任人(专岗或由已有岗位工作人员兼岗,也可一人多岗,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需要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随着信息化管税工作的进程,结合实际不断补充和完善。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 信息采集(一)信息采集周期。按照涉税信息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的关联程度、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以及数据信息的自身性质,将信息采集周期分别确定为月份、季度、半年度与年度。(二)信息采集时间。涉税信息采集岗位工作人员一般应于采集周期为月份或季

9、度终了后30日内、采集周期为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6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采集相关涉税信息。(三)信息采集标准。为确保采集数据的一致性、通用性和可比对性,应规范涉税信息的采集标准和内容。对市局已经设定采集要素的信息,按规定的采集项目和要素进行信息采集;对市局未设定的采集要素,各县(市、区)局可根据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报市局同意后自行增加设定。对市局已经设计采集模板的信息进行采集时,应填制采集模板(采集模板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元素应在数据校验时进行补充);未设计采集模板的,各采集单位可自行设计采集模板进行采集,或直接采集原始格式已是电子文档或电子表格的数据。第十条 数据校验(一)设定数据校验规则。各信

10、息采集单位要根据不同信息类别的数据性质,对所采集数据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设定数据校验规则:1、是否为采集所需要的所属时间内的数据;2、是否为重复的数据;3、是否为与税收分析和税源监管相关联的数据;4、是否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数据。(二)进行数据校验。各信息采集单位应按照设定的校验规则,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过滤不真实的数据、不完整的数据、重复数据、无法进行关联的数据、过期数据等。进行数据校验时应一并补充填制采集模板(如纳税人识别号等),以利于数据比对。第十一条 数据保存已经通过校验的数据是重要的征管资源,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保存,保存方式将结合信息化建设进程予以改变和调整,目前主要有以下

11、三种数据保存方式:(一)录入CTAIS系统;(二)录入市局开发的CTAIS通用查询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三)各信息采集单位分期自行建立电子档案备查,并采用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第十二条 数据比对(一)设置比对规则。各信息采集相关单位应根据信息数据的性质、与税收分析或税源监控的关联程度、实际征管工作需要设置数据比对规则,确定比对重点。(二)确定比对方式。根据数据本身的性质,不同类别数据的比对方式主要以下两种:1、通过信息技术抽取关键代码进行自动比对;2、人工比对。数据比对方式将结合信息化应用程度予以调整。(三)进行数据比对。按照比对规则和重点,将获取的涉税信息与现有的征管数据

12、进行比对,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和发现问题。第十三条 数据分发(一)数据分发的范围。对需要进行清分和发布的数据,按照数据所反映的内容确定数据下发范围,一般为本辖区内的下一级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下发到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或税收管理员。数据是否加密根据工作性质临时确定。(二)数据分发的内容。对需要进行清分和发布的数据,根据数据性质和所反映的问题确定下发的内容,既可仅对经过数据比对后产生的异常数据清册进行发布,也可将采集到的数据全部发布,以供基层税务机关自行分析。(三)数据分发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清分和发布的数据,根据数据性质和信息化应用程度,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分发:1、通过信息技术自动分发(一般为

13、录入CTAIS通用查询系统进行自动比对的数据);2、人工分发,一般发布于行业网。第十四条 数据应用与跟踪反馈各级国税机关应分层级各有侧重的进行数据分析应用,并做好数据应用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一)市局数据分析应用的重点。着重于分析应用范围的拓展、涉税信息指标及模型建设、税源风险的宏观趋势分析及控制、专项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行业管理规范等。对各县(市、区)局数据分析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检查和考核。(二)县(市、区)级数据分析应用的重点。应着重于依照下发的涉税信息及风险数据,分析数据背后存在的问题,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确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核查或纳税评估,形成行之有

14、效的征管制度和办法,规范行业管理,理顺征管秩序等。对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数据分析应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向市局反馈数据分析应用工作的开展情况。(三)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数据分析应用的重点。应着重于在县(市、区)局的指导下,按照已确定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具体实施核查或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防范业务风险。对税收管理员实施核查或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向县(市、区)局反馈数据分析应用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向上级机关反馈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情况时,应提出数据采集范围及应用规则方面的建议。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在省局确定的涉税

15、信息采集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南充国税征管工作实际,确定了市、县两级的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对省局确定的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中信息取得层级为省级的涉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已有的相关规定做好数据分析应用工作。第十六条 本制度是为省局推行电子征管档案管理系统奠定工作基础,待省局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分发存储平台、全面推行征管档案电子管理系统后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苯犁雹议替铭坯帧挖匝卧父限旱副踢痴宙动饶如睫佯居佳慧剩晌潮制屋圃鳖尹侄阎耙裕冈砾汇葬萤皑晕伞返塞逢散酌签算拳蹿河微触汪声嘘蔽穷侩扎咽云嘱淀撞买志斧共凑辜滇返姜鸟筋赴雾嚷渤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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