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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771905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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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人才做出贡献。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

2、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坚持共享共用、积极开放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和实验室利用率。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高质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和动手能力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培养研究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第八条 推进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努力开设研究性

3、、创新性实验,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 第九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开发仪器设备功能,积极开展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注重引进和充实现代化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不断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实验仪器设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

4、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完成本职工作。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学校正式批准的实验室建制; (二)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三)具有满足实验工作任务要求的房舍及环境; (四)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等); (六)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专家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

5、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除应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外,还应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置。要重视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考虑校内及地区共享,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九

6、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单位由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学实验室分为校级基础实验中心、学院实验中心、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及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研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根据规模,实验室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在学校和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

7、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要实施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岗位标准,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和学校颁发的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毒、防辐射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

8、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用心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类人员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核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工作任务,参照国家和学校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要求具体

9、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和专业基础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专业素养、较为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校级和院级实验中心主任要由具有相应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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