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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771785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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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有效控制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稳健运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流程,确定公司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实施情况等。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开展工作。第

2、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由董事会在董事中聘任和解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处理复杂的风险、运营和其他相关事项。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履行董事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风险控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

3、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决议落实、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公司其他部门是风险控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审议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公司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组织建立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确定风险管理范围及标准;(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六)

4、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八)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部门的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提出改善建议;(九)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供支持。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及时提供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资料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就相关事项作出解释。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有权对主要风险管理问题进行调查,审查风险管理政策与实施情况,调查或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

5、公司有关会议,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汇报并及时回答相关问题。委员会应就存在的问题研究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建议。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报告及决议属于董事会职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批。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经获准可列席与公司风险管理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资料,并据此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相关研究报告,报送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

6、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主任应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履行职责;若主任不指定其他委员代其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职责。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临时会议:(一)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三)总经理提议时。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七日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该通知时限的限制。第十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三)会议

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二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书面通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电话、书面函询及其他委员可充分表达意见的方式。第二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向委员会提交投票意见及投票理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二)

8、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受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二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亦未向委员会提交投票意见及投票理由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视为未出席此次会议。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原则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若讨论有关委员的问题时,当事委

9、员应回避,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非当事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者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非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采取记名投票、举手表决、通讯及其他委员可充分表达意见的方式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且未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向委员会提交投票意见及投票理由的,视为弃权

10、。第二十八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的,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三日内,通知委员表决结果。第二十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三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11、签名册、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并应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第三十一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三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经委员会主任签署后提交董事会。委员会决议需公司高级管理层落实的,应当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决议内容书面通知高级管理层。委员会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就落实情况向其汇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的修改由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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