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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电子竞卖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交易中心”)旨在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中介、信息等服务,创新建设现代商品现货交易市场。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 及其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西部交易中心物资采购电子竞卖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 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电子交易是指在西部交易中心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指令,自动生成成交结果确认书的行为。
第六条 物资采购电子竞卖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采购方公布商品信息及需求价格,供应方自主报价竞卖,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西部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的对交易商品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 商位是指西部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
第九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经西部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在本办法中交易商包括采购方和供应方。
第十条 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参与西部交易中心商品交易活动的人员。
第十一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含税到货价格、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等),交易单位视交易产品类别而定,以当次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成交价格是指交易商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价格。
第十三条 成交结果确认书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的电子竞卖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达成的约定,并以此作为签订供销合同的依据。成交结果确认书约定的价格为成交价格或竞卖交易系统将成交价格按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和同一交货地点自动生成的一个加权平均价格(取整)。
第十四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交易结果,由西部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保证金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是指西部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办理商品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六条 保证金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交易商存入被冻结在西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确保按《成交结果确认书》履约的资金。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
3.承诺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则;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5.西部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向西部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公司物资采购电子竞卖交易商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质量监督总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产品相关经营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其经营行为应符合其经营范围。
经采购方审核通过的供应方,不再提供第十八条第2款中所指资料。
由西部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西部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或《物资采购入市协议》、《物资采购电子竞卖交易结算协议》、《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条 交易商应按照规定的标准交付商位租金。西部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商位租金标准,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中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租用交易中心的商位期限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中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西部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西部交易中心相应品种的物资采购电子竞卖交易;
2.享受西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和信息等各类服务;
3.对西部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及时向西部交易中心报告其经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3.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按西部交易中心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维护西部交易中心的声誉;
6.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应通过其交易员在西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易;交易员应获得有效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品交易;如交易员有违规行为,西部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西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商位代码管理。
交易商应向西部交易中心书面申请一个交易商位,一个交易商位对应一个商位代码,交易商位实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初始密码由西部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商可自行修改。交易商对其交易商位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 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程序:
1.采供双方参与交易须取得西部交易中心的交易商资格,向西部交易中心汇入足额交易资金,方可参与交易;
2.采购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向西部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交易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品种、交易时间、数量、质量标准、最大最小交易量、首报价格、入围供应方等;
3.发布通知。西部交易中心通过公司网站等形式向交易企业发布交易通知,内容包含培训及交易时间、地点等;
4.发布交易公告。西部交易中心与采购方共同确定交易公告,并于交易前通过公司网站、现场宣读等形式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次交易的品种、交易时间、数量、质量标准、最大最小交易量、首报价格、减价幅度、倒计时时限等;
5.交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采供双方从其交易商位发出的买卖交易指令经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生成成交结果确认书;
6.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交易当日交易系统闭市后,西部交易中心、采购方、成交的供应方共同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并由采购方的监督部门进行签字确认;
7.签订产品供销合同。采供双方依照成交结果确认书签订产品供销合同;
8.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规则:
1.开市以前,采购方将当日需求商品的有关信息通过交易终端输入西部交易中心电子竞卖交易系统;
2.开市以后,供应方在交易时间内对采购方采购商品进行竞价,供应方应在采购方首报价格以下按最小减价幅度的整数倍(但每次不高于最大减价幅度)递减出价。供应方对采购方所需的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该批商品交易倒计时开始。在倒计时时限内,对采购方所采购的某批商品凡有供应方竞卖出价一次,则该批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没有其他供应方出价,倒计时结束则该批商品交易结束。至整场交易结束时间,若供应方未对采购方所采购的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则该批商品的所有供应方指令全部成交;
3.交易结束后,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将每批成交的商品量分配给供应方;
供应商各自的成交价格或竞卖交易系统将成交价格按照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和同一交货地点自动生成的一个加权平均价格(取整)将作为与采购方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的供应价格。
4.采供双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以采购方首报价格计算货款的10%,交易手续费标准为以最终成交价格计算的货款的2‰。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状况,针对不同交易品种,调整采供双方交易保证金、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以当次交易公告为准。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保证金和手续费。交易结束后,西部交易中心按成交量收取已达成交易双方的手续费并冻结双方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
保证金的退还,可根据采供双方的约定,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具体以当次交易公告为准。
1.采购方、供应方、交易中心三方签订完成交结果确认书后,交易中心即可退还保证金;
2.采购方、供应方依照成交结果确认书签订完供销合同,双方通知西部交易中心后,西部交易中心退还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3.采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交易商可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西部交易中心提出。
第三十一条 竞卖交易过程中由于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停电、断网等不可抗力导致竞卖交易过程中断,全部交易指令无效,交易中心将另行安排交易场次。
第五章 结 算
第三十二条 西部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为资金结算主管部门,为在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成交结果进行统一结算确认,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三十三条 西部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户”,专用于存放或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交易保证金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西部交易中心仅为经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十五条 西部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西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西部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西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办理,交易商必须与西部交易中心签订《物资采购电子竞卖交易结算协议》。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在进行交易之前,须在西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资金,方可在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的汇入资金,在结算银行书面确认到帐情况后,财务结算部及时录入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商可以用于交易。
第四十条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率按第二十八条第4款规定执行,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保证金=交易商品首报价格×交易商品数量×保证金比率
交易手续费=交易商品成交价格×交易商品成交数量×手续费比率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从西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划出资金,按照与西部交易中心签订的《物资采购电子竞卖交易结算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西部交易中心可限制资金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西部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西部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三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及时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西部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西部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如有异议,应在当天交易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务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六条 西部交易中心收取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发票按月开具,并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四十七条 财务结算部在结算完成后,根据结算结果,通过结算银行及时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西部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调解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西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交易商、结算银行在西部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西部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西部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无故取消或不参加交易的;
2.组织、策划、参与围标或串标的;
3.恶意竞价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4.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或不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的;
5.未按照成交结果确认书中约定内容签订供销合同的;
6.西部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行为。
对于上述的违约情况,一经确认,属于1、2、3情形的,直接由西部交易中心将违约方打入的全部交易资金划转至守约方;属于4、5情形的,直接由西部交易中心将违约方保证金划转至守约方;出现第6种违约情形的,违约处理方式以1、2、3、4、5条违约情形的处理方式为参照,最终处理结果以具体情况而定,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下列行为是西部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1.妨碍西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拖欠西部交易中心有关费用及款项;
3.诋毁西部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
4.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5.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交易商,西部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西部交易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在西部交易中心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西部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西部交易中心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西部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西部交易中心依法有序运行;
2.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3.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西部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五十八条 西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商有权向西部交易中心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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