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协议书
第一联 附原始记录 ;第二联 检验室留档; 第三联 交受检单位 凭此联取回报告及退回样品。
(GQT/JL24-01)
受检单位
名称
联系人
委托
单位
名称
□与委托单位相同 □其他: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地址
邮 编
地址
邮 编
付款单位
名称
□与委托单位相同□与生产单位相同□与受检单位相同 □其他:
联系人
生产
单位
名称
□与委托单位相同□与受检单位相同
□其他: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地址
邮 编
地址
邮 编
报告格式
□中文 □英文
报告份数
份(1份以上加收费用)
样品保存条件
□常规 □避光 □低温( ℃)□其他特殊要求:
验余样品处理
□检验消耗 □全部退回 □退回未损样品 □由检验方处理
检验类别
□抽样检验 □抽样测试 □其他:
抽样地点
编号
样品名称
商标
型号/规格/等级
生产日期/批号
限期使用日期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备样数量
检验依据/项目
物理性状
检验费
(元)
-1
-2
-3
-4
委托企业
送样数量
送样时限
缴费方式
□即付 □银行转账 □定期结算
□从预付款扣(协议编号: )
费用
总计
(元)
分包项目
备样
封存地
样品状况
□正常 □使用过 □破损
交付日期
主检部门
协检部门
报告发放
方式
□自取(□八旗 □黄埔)□免费短信通知取报告(手机: )
□快件(到付) □报告和发票寄同一地址 快递地址:□委托单位 □生产单位 □付款单位 □其他:
收件人: 联系方式: 邮编:
封面类型
□本院 □国家食品中心 □国家包装中心 □国家化妆品中心
□省鞋站 □省日化站 □省计算机站 □省钟表站 □省包装站
以上对本次抽样的描述无误。我方保证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实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贵院提供检验及其他服务按《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服务通用条款》及本协议进行,承诺支付检验费用和提供必要的合作。
企业代表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抽样人/日期:
评审人:
样品签收:
1.下列检验项目未经过CNAS/CMA/CAL认可:
2.其他约定或说明:
广州市质检院工作人员:
年 月 日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服务通用条款
1. 本院根据本抽样检测服务协议书中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项目及服务要求提供抽样检验/测试服务,按约定方式发送检验/测试报告、处置检验/测试完毕的样品。委托方按检验/测试要求向本院提供合法、适用、适量的样品并支付检验/测试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本院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本院和委托方均有义务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所有权。
2. 本抽样检测服务协议书的更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改要求由对方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经本院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后认为可行的,才进行协议更改。协议更改后即按更改后的协议执行。
3. 如需要将部分检验/测试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测试机构,检验机构应为经本院审核的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的机构。
4. 委托方应预先通知本院任何与委托服务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风险或危险,包括但不限于辐射、有毒或有害或存在爆炸性元素或物质、含有环境污染物或毒物等。委托方已真实、详尽、毫无隐瞒将委托项目所需必要信息提供给了本院。否则,委托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 委托方应在抽样检测服务协议书中明确委托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测试项目及其所依据的检验/测试方法,必要时还应明确限量指标(产品标准)。如果委托方指定检验/测试方法,则具体检验/测试方法的适用与否及其责任、后果概由委托方负责;如果检验/测试方法由本院决定,则本院负责选择适用的、科学的方法。
6. 本院完成检验/测试报告原则上为自受理并委托方付清费用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7. 因灾害、事故、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样品损失或损坏、导致检验/测试服务延迟或不能履行时,本院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委托方取消或暂停服务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 本院根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服务项目和本院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测试费用。本院采用检验/测试前收费的方式,委托方付清全部费用后方开始检验/测试工作并计算服务时间,但委托方与本院另行约定了其他结算方式的除外。如采用银行汇款方式,委托方应在汇款后将汇款凭证注明委托协议号后传真给本院。
9. 如委托方需要本院外出采样或现场检验/测试,委托方应确保采样场所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及或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否则,委托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此给采样人员和/或测试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等)概由委托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本院的检验/测试报告为中文文本。委托方要求报告格式为英文或中英文时,委托方应提供委托方名称、地址、样品信息等有关内容的英文译文。中英文文本发生冲突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院收取英文报告费用标准按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11. 本院提供1份检验/测试报告原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方要求增加提供检验/测试报告副本时,每份加收30元。
12. 对送检样品,本院检验/测试报告或证书上的数据结果只对所送检的样品负责。本院的检验/测试报告未加盖本院或设在本院的国家质检中心、省质检站等“检验/测试报告专用章”无效,涂改无效。对未加盖本院检验/测试报告专用章的检验/测试报告复印件,本院一律不予认可。
13. 检验/测试报告批准签发后本院免费保存1个月,委托方须在保管期内取回报告,因不按约定取回报告而产生的全部责任概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客户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检验/测试报告,应凭抽样检测服务协议书(原件)领取。若本抽样检测服务协议书遗失,委托方持关于遗失的书面证明,凭委托方介绍信、委托书及领取人的个人身份证原件(用于出示)及复印件(留存本院)领取检验/测试报告。
14. 如委托方指定检验/测试完毕的样品由本院处置,本院有权决定对检验/测试完毕的样品自报告签发之日起免费保留45天或保质期小于1个月的样品自报告签发之日起免费保留15天,保留期限(保留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保留期满的日期)过后,本院有权自行处置。如委托方指定检验/测试完毕的样品退回,应在取回报告的同时取回剩余样品。逾期不取的,本院有权自行处置。
15. 委托方收到报告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报告结果。如委托方对检验/测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时,本院仅限对原样品按原检验/测试方法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下述情形,本院不受理复检:(1)原样品已被客户取回;(2)原样品无法保存;(3)原样品已用完;(4)原样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复检;(5)原样品超过保存期限;(6)原样品或其待测组分不稳定;(7)微生物测试项目等不可重复测试的项目。(8)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规定、行业习惯不应受理的情形。如果客户换用新的样品和/或提出改变方法进行检验/测试,则视作新的委托要求,委托方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并支付相应的检验/测试费用。
服 务 方: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总部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510110
分部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98号 邮政编码:5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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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部:83398062 83398497 83398020 8202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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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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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3391176
化工业务部:83186957 83392709 83193967 83398626
包装业务部:83354114 83398676 82022363 82022362
建材消防业务部:83334528 83355302 82022334 82022335
轻工机电业务部:83323921 83392872 83398701 82022349
退样业务:83186557(八旗) 82022323(黄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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