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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G 0013 S-2021 特殊膳食用食品 香蕉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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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Cs Q/XJG 广曲香蕉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JG 0013S-2021 特殊膳食用食品香蕉压片糖果 45 007不;! 渺期至坦旦,二!沁韭 甘德, 2022一1一3发布 2022一1一22实施 广西香蕉谷不斗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XJG 001 3S-2021 前 台口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 本标准依据(;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广西香蕉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国

2、、黄剑波、张江龙、黄博、陈丽娟。 本标准于2022年1月3日发布,2021年1月22日实施。 Q/XJG 0013S-2021 特殊膳食用食品香蕉压片糖果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香蕉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 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蕉、大豆提取物、维生素C、木糖醇、食用香精的一种或多种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营养强化剂,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调配、杀菌、混合、成型压制、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一种适宜军人,运动员及需补充电解质人群食用的特殊膳食用食品香蕉

3、压片糖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汀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

4、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 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 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009. 2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镁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

5、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GB 1886. 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GB 241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六9827 香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XJG 001 3S-2021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六10347 糖果压片糖果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6、4, 原辅料要求 4.11 香蕉 选用的品种和成熟度符合加工要求,质量应符合GB汀9827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 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 1.2 大豆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 4.1.3 维生素C 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 4.1.4 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 234的规定。 4.1.5 食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4. 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

7、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裂缝,无明显变形,无霉变。 杂 ?质 无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Q/XJG 0013S-2021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燥失重(g/lOOg) 毛 5. 0 钾/ (mg/b0Og) ) 1500 镁/ (mg/100g) 多 10 钙/ (mg/b0Og) . ?) 10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铅(mg/kg) - 0. 4 总砷(mg/kg) ( 0. 5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

8、,均以CFIJ /g表示)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 io5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 100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 1执行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JR值的样品数;JR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6 食品添加剂 Q/XJG 0013S-2021 6.”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 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 营养强化剂

9、 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B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7403的规定。 9 检验方法 9.,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鉴别其气味,用温开水漱 口,品尝其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9.2 理化指标 9.2.1 干燥失重 按SB/I 10347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测。 9.2.2 钾 按GB 5009.91规定的方法测定。 9.2.3 镁 按GB 5009. 241规定的方法测定。 9.2.4 ?;i 按GB 5009. 92规定的方法测定。 9.3 污染物 n. ). 1 ?:Jt7. ), I ?fl 按GB 5009. 12

10、规定的方法测定。 9.3.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9.4 微生物限量 9.4., 菌落总数 按GB 4789. 2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 1执行。 Q/XJG 0013S-2021 9.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 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 1执行。 9.4.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 4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 1执行。 9今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 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 1执行。 9.5 净含量 按JJ

11、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9.6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的方法测定。 7 营养强化剂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的方法测定。 10 检验规则 10.1 组批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 10.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720g),分别用于净含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及留样。 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干燥失重、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10.4 型式检验 10.4.1 正常生产时,同一

12、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辅材料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6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10.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2、 4.3、 4.4、 4.5、 5、 6、 7规定的项目。 10. 5 判定规则 10.5.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5 Q/XJG 001 3S-2021 10.5.2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木文件规定时,可从同批产品中抽取

13、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规定时, 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 3 微生物指标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们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1., 标签、标志 11.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GB 13432、 GB 28050的规定。 11.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灯191的规定。 州2 包装 们 2. 1 成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11.2.2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 ,1.2.3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们,3 运输、贮存、保质期 3. 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潮、防晒。运输时不应日晒雨淋、受潮,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 蚀性、易挥发异味的物品混运,避免强烈振荡。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应重压、摔撞。 11.3.2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11.3.3 应贮存于无阳光直射、阴凉、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 近热源。 11.3.4 堆放时应离地不小于15 cm,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有10 cm以上间隔材料。 11. 3. 5 在符合上述的贮运规定、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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