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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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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基本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构筑物和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

2、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政府采购依据政府采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

3、责。审计机关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同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

4、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规程中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集中采购包

5、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本规程中所称“招标采购单位”,是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依法相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和其他评审组织,并统称为评审委员会。政府采购文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称为

6、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称为投标文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的文件称为中标通知书。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分别称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均称为响应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的文件称为成交通知书。上述文件统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还包括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文件等。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7、是指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一十九号)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第二部分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第一章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第一条 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拟定同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发布。第二条 编制、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8、预算单位。第三条 报送、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采购资金和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第四条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第五条 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

9、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 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验收事项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第七条 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流程图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它采购方式单一

10、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询 价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编制、报送、审批、下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送、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二)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填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表

11、。二、审核、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财政各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增、减)政府采购预算,要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重大调整报同级人大批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流程图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审批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申请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第一条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

12、统,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未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采取其他方式报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需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表,并说明理由和提供依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第二条 审核、确定政府采购计划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项目情况等

13、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

14、府采购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照其有关规定采购。第三条 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流程图采购人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程序第一节 公开招标程序第一条 公开招标适用范围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

15、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发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条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

16、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第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组对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招标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

17、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必须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第四条 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并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以及加分或减分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18、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六条 发售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书费标准发售招标文件,最多不得超过500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标书费。招标采购单位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除外)。第七条 招标答疑及修改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

19、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密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八条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第九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采

20、购人在开标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

21、标工作。评审专家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第十条 开标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单位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监督人员

22、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同时,投标人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的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评标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采购人、投标人、监督人员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唱

23、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后,由招标采购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满足政府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十一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评标的方式进行评标。评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印发和宣布评标纪律及评审工作规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照执行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

24、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或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或不符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无效投标。对按废标和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采用集体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

25、会成员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等部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评审

26、人员资格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因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复核不严而造成招标失败的,追究招标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查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拒绝进行修改的,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开标和评标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定标招标采购单位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

27、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第十三条 公告评标结果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四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 采购人、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

28、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中标供应商无充分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审核属实后,应当对中标供应商进

29、行不良记录,并对其作出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处罚,且扣罚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六条 组织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组织履约验收。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验收委托代理协议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

30、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第二节 邀请招标程序第一条 邀请招标适用范围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在资

31、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由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资格文件进行审查。第四条 邀请投标人采购人和招标采购单位从审核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修改、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公告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比照公开招标程序执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流程图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编制、确定招标文件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支付采购资金组建评标委员会公告评标结

32、果组织履约验收投标人投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开标定标签订合同招标答疑及修改第三节 竞争性谈判程序第一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条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

33、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第三条 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专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

34、论证。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第四条 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

35、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除外。二、资格预审。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资格预审证明材料,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三、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

36、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外。谈判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和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第五条 谈判答疑及修改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谈判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谈判前答疑会,对响应供应商就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响应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7、,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并在截止时间2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文件收受人。第六条 递交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第七条 组建谈判

38、小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谈判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被推荐人选中随机抽取谈判专家。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

39、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谈判。专家名单在谈判结果确定之前需保密。第八条 组织谈判谈判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谈判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谈判小组成员宣布和印发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谈判小组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推选谈判小组召集人。谈判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谈判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谈判满足政府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谈判活动中,应当给

40、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报价的相同机会;谈判双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谈判:一、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报价。监督人员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

41、公证。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价格,招标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未公布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谈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谈判专家的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谈判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二、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未交谈判保证金的,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

42、响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无效响应文件。对无效响应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确认为无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三、谈判(一)确定谈判顺序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要求各供应商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二)澄清或补正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含意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参加谈判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谈判供应商的澄清、

43、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谈判小组对实质性响应文件从商务、技术参数与规格型号、性能与质量、功能或整体方案、售后服务、供应商和制造商资信、相关业绩、执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与评价。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谈判小组成员集体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四)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统一拆封

44、,公布响应供应商的最终价格。供应商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第九条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顺序排列推荐成交侯选供应商。谈判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

45、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第十条 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内容主要包括:(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方法和标准;(4)谈判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谈判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第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谈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第十二条 公告谈判结果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价格、谈判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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