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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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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ined with the transition of regulatory system in domestic securities market, the author also analyzes deficiencies of the Sponsor system, which has been executed for more than one year, in an objective perspective. In addition to the combination of related economics theories and the characteristic of domestic securities market, as well as conceives possible trend for the Sponsor system, the thesis puts forward some pertinently exercisable advices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The standpoints in context are effective, practical and creative, which will be useful references to the regulators, sponsors and issuers of market. Being a solution to the regulatory procedure on securities issuing activity and listed company, the Sponsor system 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good faith and self-regulatory principles. Roles of the sponsors (both 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played in the system are mainly as follows: As a sponsor who recommends qualified issuing activity and to list in stock exchange, and As a sponsor who bears joint liability for the legal qualifications of the company applying for issuing, and As a sponsor who bears joint liability for the trueness and completeness of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listed company sponsored, etc. This helps to solve the problems commonly exist in domestic securities market such as breach of faith, uncertain consequences of regulation, poor quality of issuers, failure to meet standards of listed companies, low efficiency of capital usage. Good faith is of a special significance to the securities market. Being a theory of the Sponsor system, good fait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by lowering transaction cost and upgrading market efficiency, as well as possessing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priety right and quantification. Keynesianism holds that monopoly, external influence, information insufficiency and public utility are the factors which result in market deficiency, and should be offset by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and the costs of violation of the law,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and self-regulation, are the main economics theories, based on which securities issuing regulatory system transits from the approval to the registration. The domestic securities market had gone through different regulatory methods. Though which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there were many problems existed, including regulatory principles, methods, circumstances, consequences and good faith. Some deficiencies of the approval system of securities issuing were covered by the Sponsor system, which becomes a transiting arrangement and is bound to be replaced by registration syste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market and the perfection of regulatory system. After more than one year practice of the Sponsor system, some disadvantages appear, that can be briefed as the following points: Absence of Legislative authorization, and Impotence of disciplining those violations of securities law, and Sponsor system is still far away from perfection compared with self-regulatory principles, and The effects of executing the Sponsor system resulted from Influences of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enforcement system are still uncertain, and The effects of executing Sponsor system are limited by the deficiency of market faith system, and Incompetence of sponsors is unable to fit their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required by the Sponsor system, and Deficiencies lying in the sponsor registering qualifications make it partial and unfair to most of the qualified professionals in sponsors. According to the above deficiencies, this article brings forward respective advices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Sponsor system. Firstly, to amend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s to make the Sponsor system legislatively effected. Secondly, to extend jurisdiction of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ttee (CSRC), as well as punish the violations of Sponsor procedures strictly. Thirdly, to build a market with fair competition circumstances for sponsor activities and investment bank specialists by both regulating the institutional sponsors according to the category they were classified by CSRC and amending sponsor qualification rules. The amended Securities Law and the Company Law approv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 Congress (NPC) on October 27, 2005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2006, which will supervise securities issuing activities together with sponsor obligation. The afore-said amendments and supplements are to verify the main points of view previously discussed throughout the thesis. KEY WORDS: regulation, sponsor, deficiency, advices 目 录 摘要 1 目录 9 第一章 有关保荐监管的理论综述 13 一、市场信用的理论阐述 13 (一)信用的财产特征 13 1、信用以财产为基础 13 2、信用是一种财产 13 3、损害信用要承担财产责任 14 (二)信用是可衡量的信息 14 1、信用是可以量化的信息 14 2、信用是一种信息服务机制 14 (三)信用降低了交易成本 15 (四)信用监督十分重要 15 二、有效市场假设的理论 15 (一)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 16 (二)市场欺诈理论 16 (三)市场失灵 16 1、垄断 17 2、外部影响 17 3、信息不完全 17 4、公共物品 18 (四)金融自由化的理论观点 18 三、政府管制的理论阐述 19 (一)经济性管制 19 (二)政府管制成本与收益 19 (三)守法的成本与收益 21 (四)与券商违法有关的博弈论分析 22 四、证券发行监管 23 五、关于市场自律的理论 23 (一)自律理论概述 23 (二)主张自律监管 24 (三)反对自律监管 24 (四)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 25 第二章 引入保荐人制度的背景 27 一、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27 (一)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27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28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回顾 28 1、监管历史的演变 28 2、监管体系的现状 29 (四)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自律组织 30 1、证券业协会 30 2、证券交易所 31 3、其他行业自律组织 31 (五)证券发行监管方式的回顾 31 1、审批制阶段 32 2、核准制阶段 33 二、我国实施保荐人制度前的证券发行监管问题 34 (一)证券发行监管的局限性 34 1、证券发行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34 2、证券发行监管职能不明确 34 3、监管程序复杂,成本高、效率较低 35 (二)上市公司质量存在的问题 36 1、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36 2、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严重 36 3、新上市公司业绩不稳,募集资金变更频繁,使用效率低 36 4、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较大不足 37 5、证券发行人违规现象普遍 38 6、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38 (三)证券中介违规严重 38 1、中介机构职责 38 2、证券中介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39 3、中介机构的信用责任不明 39 (四)证券监管的法制不健全 40 1、法制体系威慑力不足 40 2、监管执法力度不足 40 (五)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缺失 40 第三章 我国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42 一、保荐的概念及境外保荐人制度模式 42 二、实施保荐人制度的主要目的 43 (一)维护公平性 43 (二)提高安全性 43 1、投资安全性 43 2、融资安全性 44 (三)加大证券发行活动监管力度 44 (四)保荐人制度是对现有法律的补充 44 (五)保荐制是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 45 (六)市场选择发行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45 (七)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6 (八)加快完善证券市场信用体制 47 (九)提高券商的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 47 1、强化保荐机构的风险和诚信意识 47 2、强化保荐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 47 (十)促使券商完善风险控制制度,防止道德风险 48 三、国内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主要内容 48 (一)国内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48 (二)国内证券发行保荐资格的取得 49 1、保荐机构的资格取得 49 2、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得 49 (三)从事证券发行保荐的主要职责 49 1、建立健全保荐机构内部制度 49 2、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 50 3、推荐发行证券上市 50 4、证券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50 (四)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保荐 52 1、推荐发行证券和承销证券 52 2、尽职调查等信息知情权 52 3、对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进行监督 52 (五)违反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53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违规行为 53 2、保荐的责任期间 53 3、保荐工作的持续督导周期 53 4、保荐违规的处罚情况 53 第四章 国内保荐人制度实施情况与问题分析 57 一、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实行情况 57 (一)保荐考试与注册 57 1、考试资格和注册条件 57 2、考试与注册 57 (二)保荐业务的开展 58 (三)经营业绩 58 1、2004年度的经营业绩 58 2、2005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 59 (四)保荐处罚 59 二、保荐人制度的主要问题分析 60 (一)保荐人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 60 1、现有法律体系已经明确了证券发行承销商和推荐人的法律责任 60 2、保荐人制度的推荐发行程序超越法律授权 61 3、保荐人制度与现有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 62 (二)证券监管执法体制影响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效果 63 1、公正性问题 63 2、司法协助和社会环境问题 63 3、体制性问题 63 4、保荐人制度监管效果仍然不足 64 (三)保荐人制度实施效果受市场信用体系的制约 65 (四)保荐人制度对减少发行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作用有限 65 (五)保荐人执业能力与保荐责任不匹配 66 (六)保荐人制度准入条件的缺陷明显 66 1、损害遵守法规者的合法权利,有悖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66 2、准入制度不利于保荐人制度健康发展 67 (七)保荐人制度距离自律监管还有较大距离 69 第五章 保荐人制度对策的建议 70 一、完善证券法律,使保荐人制度真正有法可依 70 (一)扩大证券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 70 (二)把保荐人制度纳入证券法律体系 71 二、实行保荐业务分类监管 72 三、修改保荐代表人注册条件,促进合理竞争 72 四、完善保荐监管制度 74 五、完善对监管行为的监督 76 六、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8 致谢 79 参考文献 80 第一章 有关保荐监管的理论综述 本部分阐述了市场信用、有效市场假设、市场失灵、政府管制、市场自律等相关理论,以此探讨我国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市场信用的理论阐述 江平、程合红在《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一文中,对信用做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述。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原载于《东吴法学》2000年期,转载于中国民商网。 “信用”广泛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在伦理学方面,它指诚实守信、践行诺言,是善的体现,是一种美好品德。它的经济学含义,是指对于自然人或者法人等主体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还债务能力的社会评价。作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信用是指民商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信用反映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保障市场有秩序运行的重要法则,被称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从信用的角度分析,保荐工作的实质是保荐人与发行人一起,为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提供信用担保、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一)信用的财产特征 1、信用以财产为基础 信用是以财产为基础的。在经济社会中,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其信用是资本信用;无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通常认为是人的信用、是以人的信任为基础的。担保是信用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所产生的信用是以被抵押或质押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为来源的;保证是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 2、信用是一种财产 信用是一种财产表现为:能够为拥有信用声誉的一方带来财产利益,能够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信用在现代社会是一种无形财产,发挥着与有形财产一样的经济功能。如某些商号具有信用价值,可以把商号与信用一起作为无形财产出资。 3、损害信用要承担财产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包括商业行为和商品的良好声誉等在内的商业信用被视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和第2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很显然,此处“经营者的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而非企业经营者的精神损失。 同样地,在证券发行中,如果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和保荐人等违反承诺或保证,也应承担因违反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信用是可衡量的信息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用已经信息化。信用制度在许多情况下也经常表现为与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评估和信息责任等有关的法律制度。 1、信用是可以量化的信息 信用的量化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作为财产的价值量化;二是作为信息的量化,即用一定的符号作为衡量信用水平。例如世界上著名的信用评估机构——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S&P)将信用级别分为三级九等,即A、B、C三级,每级又分为三等,AAA、AA、A,BBB、BB、B和CCC、CC、C、D。AAA代表信用最好,安全性最高,基本上无风险。C表示极低信用等级,与这种信用的客户进行交易或对其投资,完全没有安全保障。D则表示已经违约。 2、信用是一种信息服务机制 信用是一种机制。一个有高度信用的市场,必然有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现代社会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已经不再限于地域狭小的熟人社会范围内,传统的依靠当事人之间直接了解和感受来判断对方信用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宜。信息咨询和服务业,可快速准确地为市场一方提供拟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规避了交易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 保荐人制度将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形成统一有序的信用标准,通过保荐人(含保荐机构及其承担保荐责任的自然人)的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提高证券发行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三)信用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商品交易中,各交易方的信用越高,交易风险和成本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和成本越大。信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规避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起了重要作用。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市场个体的利益是多元、分散独立决策的。市场主体订立和履行合同是为了保证交易活动的有效性,获得最大利益。由承诺构成的合同,包含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及信用关系需通过契约的方式实现, 所有市场交易都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形成了所谓的契约化。契约化的最主要表现是,以法律形式对信用与利益关系做出规定,以取代单纯的伦理道德形式。这使交易过程的信用行为不仅具有伦理的要求,更具有了法律强制性特征。法律介入交易活动中,要求交易主体按约行事,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法行事,增加了行为的可预测性,降低了信息不确定带来的信用风险和交易费用。 有了保荐人的信用保证,将可提高投资者对新发行股票的信任度,增加认购新发行证券的踊跃度和投资信心,对于提高证券市场融资效率、交易活跃度,降低市场总成本有积极意义。 (四)信用监督十分重要 信用是一种信息监督机制。信用信息化具有巨大的奖优罚劣的功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巨大的刺激效果,会督促市场各方努力维护和提高自己的信用水平,从而整个市场的信用状况得到改善。一方面,通过发挥信息公示、公开的监督作用来促进市场主体提高信用、增强整个市场的信用度。另一方面,加强信息监督,可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为减少虚假信息对市场信用的危害,必须对信用信息的形成和传播进行监督,防止和减少虚假的信用信息。在法律上,完善信息监督机制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确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要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证券监管制度是通过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各方的交易信用进行监督,达到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目的。保荐人制度是证券监管方式的一种,它通过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对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进行监督。 二、有效市场假设的理论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立足于市场不完全、主张国家干预政策和重视财政政策的凯恩斯主义盛行一时。主张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缺陷的宏观政策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得到迅速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金融的理论。 (一)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 有效资本市场假设(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 ECMH)是现代金融经济学的重要基础之一。它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随机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该理论认为,市场的有效性就是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市场所有信息,如果资本市场在确定资产价格时充分反应所获得的信息,则该定价为有效,如果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则资产的价格将随之变化。 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的前提包括:1、市场竞争充分,无垄断行为和操纵行为;2、资金可以自由流动、交易成本极小;3、信息成本足够小、同质、能够被市场参与者同时获得;4、所有参与者都是理性的。 资本市场的效率在不同信息环境下有“强势有效、半强势有效和弱势有效”三种形式。其中,在强势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除了反映当前的公开信息和历史信息之外,还反映了内幕人士所拥有的信息;在半强势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反映了当前所有的公开信息;在弱势有效市场中,证券市场价格反映了所有的历史信息。 该理论阐述的是一种理想状态,它的意义在于为资本市场的效率描绘一种最优状态,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监管的重要理论依据,也是市场欺诈理论的主要假设前提。 (二)市场欺诈理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减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美国证券和司法界逐渐发展了“市场欺诈理论”。该理论认为:虚假陈述行为所欺诈的对象是证券市场整体,在相信证券市场的信息真实性和证券价格的公正性的前提下,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活动,无须证明自己是因为信赖虚假陈述信息才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只要证明其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不公正,即可认为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投资者在有效市场中从事证券交易时,有权信赖依靠自由市场力量确定的证券价格。如果受到欺诈或虚假陈述的错误影响,自由市场力量很可能形成错误的证券价格信号,并因此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三)市场失灵 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人们对市场的认识也不断发展和深化。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他指出,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应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在主张由“看不见的手”充当社会经济调节器时,亚当·斯密认为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有限的,只作为经济“守夜人”。 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则认为,由于垄断、外部影响、信息不完全和公共物品等原因,造成了市场失灵。 1、垄断 市场竞争容易造成市场资源高度集中,从而形成垄断。垄断会造成价格和产量扭曲,抑制竞争,使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社会福利总水平。因此,反垄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同样,在证券市场中,证券经营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市场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证券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很可能造成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损失。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也很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并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 2、外部影响 外部影响是指某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不以市场为媒介,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外部影响包括外部不经济和外部经济,涉及生产、消费等。外部影响导致的严重后果是资源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即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 证券市场的外部影响包括:一方面,个别证券经营机构严重违规、关闭或者破产等行为,都可能影响整个市场的信誉水平和健康运行,并危及金融市场。后果严重时,将会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另一方面,如果证券市场出现价格虚假繁荣,一旦发生证券价格暴跌的情形,很可能诱发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影响可以通过征税进行补偿,但是单个证券经营机构与市场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不对称,这种方法的操作性差。 科斯定理认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开始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按照该理论,只要市场假设条件成立,即使存在外部影响等因素,总是能够使外部影响“内部化”,并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3、信息不完全 完全竞争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信息完全,即市场供给双方对于所交换的商品具有充分的信息。这种完全信息的假设保证了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实现。而信息不完全造成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征,是一种准公共物品。现实市场所提供的信息具有不完全的特征。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需花费较高的成本,而搭便车现象使大部分市场主体失去自主获取信息的积极性,导致信息供给不足。从而抬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市场交易者通过相互沟通可以缓解信息不完全的情形。通过信息传递和信息甄别是实现信息沟通的基本途径,广告、产品质量保证和信誉是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信息沟通的基本方式。但是,市场中的虚假广告、产品质量保证宣传与履行义务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假冒产品等,这些都会导致市场失灵。 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对市场资源配置起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证券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使各市场主体及时地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证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4、公共物品 由于公共物品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市场分配给公共物品的资源往往不足。因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的矛盾问题不能由市场上的个人来解决,而应通过包括政府行为等集体选择来解决。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官僚制度是指那些由通过选举产生的、被任命的以及经过考试而录用的政府官员来管理政治事务的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竞争、官僚机构庞大、官僚制度成本持续上升等原因,政府官僚制度的效率比较低,无法实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预期职能。 证券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结算、证券存管、信息披露、违规惩处等方面同样存在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完成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公共物品进行统一监管是有必要的,但是这种监管行为同样也会存在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情形。 (四)金融自由化的理论观点 金融自由化理论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政府应该取消过于严格的管制行为,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如果实施政府干预或者管制,不但不能提高市场效率,反而降低市场的资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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