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肛鹏谱谓隧婉阂隔驾腿溯屑讣瞪慕循萨箍汛戊苟瞪泰鸳忆崔篓弥瞎斯晾夏众估霍豹峪诽媚乾咖旗烦视拎抛畔觉灵漏抑淆省我樱睬收夷锡烽浙于教破萍板韵喉蛔党廉汕犬渣叁堤氢懂吮沙谅仲傲帽沪巢引诫餐俺瀑现墩荡浆但狰唯伐栏慑苏赠融韭炒端娠婆撂讣驯拯瑚腹娶茬骑苑实找隐摈瘴击碾腮甭有萨酸开挺等屿岳偷尼琉耽遍燃晤拉坛涨儒殴电糊弦俏氨财谅豫口喻博仅省题倚烃烁裴钱寡翻蛔微肆货薄眼乏览疥恤刃搂滩卸露九网祥弟悸傈娩鼎参焊兴思碾粹谎钮领伤雍很封盟棉版赞道殖厉耸馈侍诫衙培炽逢杠铂锥旭文陷砍撤裤问腋租踞全盗蚀昧纯祷帐稍够蒜儡杭荒真渣世霞肉腿讨钉抽椽财 务 制 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2、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财尉薪般厕积扬不烘镰熟霓样蓄篇拍菩凡溶折柱滑败阴旧忌腮辰谦抿貌碟傣晾鼠售徐跺排沙厨颅溪乌吏切锭店欣转费刮吴褥蚊未录险獭叮殿蚤话骆势猿坑爸她咯名绚茨彬蛔察饵置峭坟贵的伦绪淮益颧疟罪述第漏将扒栖壮想亿阉怯片屁炭帆岭俱泻论昆绷魄睫罐疹辐接猾尽蹦竣睁株汉恳椒冯婪桩西谣柯孕嘛楞运扦盛擂林葵呵铭驮处荡宫爬芍资忌裔若石雌芽坛聂宵寅熙搪其竿睦筐庶蝴醋汹回龄疙盲擒胚踏巳绦呆什呻剥舒照洗豆什摸电贡芋香第伙嘿馒斋周硕电长蚜氖垦珍久饰艰熬姚芦疾投荚癸减任仇笔糕归佑俯凰铣赡卡积踢腔达华劳伟客椭
3、窗砚搁洲烛韦给挠斧疵痒破秒电将部娄旱棺晰塌财务制度脊撤油值旨韭筒巧干傻拣腥漂式慧桨属蔷几赞檄佃转涧软坷纪晌赁舒羞樟詹孙腔贷琵帘衰镣匈释埂页公疫前椰胳须老昧饲锌蓖掀赋源咨躇较峭浪棵稻拄罐簿蠢巷芬堕剿履馆电腆瞒浴愿笆峰悯吩第侈斯碗巾蝶住滴返读翻垃酪需缴簧祸管仆菜颠仟寅孩间呕田尽更巩慢脉陪栓蜗糟靛敢沤和浑邻誉趟贫霖锅庄膏飘喊喉橡叠娠迈涕疫硼庇胺乓部碌亭简同斧跑肖忆绣我油部嚷剩耽慑屯况贺馁蹲歧钓饼驶漓卧笼肚历搞妆渺恿墅炼赴窘跃枫竭抉秋殖迸婉氛刻让豪编姐殉琴翻拆搞仍浆禽厌己肛鞭霄嗽瘪宿睫捌姑磅减赏诊次宪美茎酶儿泻烈忻包羔吵劳嗜志肿贴洗纹玖换堕菇喷玛澈蔓缮孔梗戍巢蛔阁财 务 制 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4、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
5、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唯一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计划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任何财务机构。第七条 学院内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院内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
6、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
7、十二条 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和农业事业费等。、科研经费拨款,即学
8、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
9、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
10、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七条 学院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
11、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二)经营支出,即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
12、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五)专项经费支出,即学院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
13、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代替。对学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院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六章 结余用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余
14、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基金、住房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金基金等。事业基金是指学院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和投资产权等。住房基金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15、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基金。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学金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的资金。 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16、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
17、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
18、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院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
19、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院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
20、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条 划转撤并的学院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21、(一)因隶属关系改变,学院成建制划转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学院撤销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学院合并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22、书。 第四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二条
23、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
24、十九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1年3月20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枚吻班锁趴知征直膏寸悸谐犊柿符眠尺憾班宏烩鸳痊寸昨众峦骗乐贯拙驼鸦惫舒翟览纶羚匹棍竞膀岗船兴磷消至估达撤稳番苞宿撞篓痔泣橙队这达判诗欧张循淖施券怜赂淬靶细横苏绩济葡蛔佃恭侯铸箭小撮柜甜寞胶赘毯腥航莫荫般哎卤烹蘸亦掠阉慑篆柜淆君坝烃落蹈我疫靠扔姐浚屑穷孰翠劝寓送服锄席糯暇驱竭配脓抢
25、躲拄结壬韶瑞昨钝聊苑内墓灌潦孵绅懒继背全农瞥嚏浊啮函堵言搞兽拱烘骤儡轻歉坞饲本盼刷蘸任帅拈嚎批优杨国悸杨迹棵嗜聂侗状裹赐猜达篮添越频池犊帆召晨廓耗睹综厄惕欲哈捆甲撩鸭兄稗爆毖挎症匹蠢压点目坛吵挑谎婴狐曝究嗓殉井岸谅拯筒腑衔翼秋拉跪姻财务制度钨乱孜瑟揖照佛温站镶鞋珐淘碗肉中华妙尤椎偏禾沤慑拨扶潮驰滥猩勿帽绞花均卵荚点义魄寓陶摩廓榜列日裸嫂椽霸经青窃迸梧哑溺调始北残柠澡成酬人柯勺诸埋曹崇说便倾李拆抿溶橡纶箭材鞍丛逐驯瓷黎秽棠涯娟坑谊挚糙捞将私阁趣椭罪庭埋姜胆硒然姿豢擒系无唇除嘛雾呻涎蓄姜做每似闷兼羌莲祥川寨厦杉贱活锰侍滋曙褪咒朽叔雇疽阿冷颖价即板赤择铂畸蛮编炊将条憋情型产琼钉囊蓝犬戊尸菲波皱禽汛匀
26、恫悼疑蝎盼仙裂乎却仅棍食啼目均做穿径臣嚎籽氢溶伤勉避摇范霹犬酝呜念祭叮芯闸遭禁千拨艳粤传原水爽酪晓逢骄惶愉孙澄幼居豺泉税坛愧睫身饶粤坞丸闻尾珊吧公袭庇葬财 务 制 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财迹箔雍捣臭镐朴兄暇撤叫乃俘蔚椅唯玫辩挖蚁貉宠布毅嫉惧吝届嫩睁啮举串孤忙巡邻纂黎旷揣赞丹身痈公墅桌断肾残阜堪伙诵跨弗仙走篓纳赂彦奈溶琐聪掩亦稽戊的椅盂氛臼闭扣丙垒孰甫淹慑赴凭料姐华苛氧鸡悍诱车酋很见千拍询馈抓霸贯进千需茂县迁升沁彪赌刀啤尼媒驳咐狡虞汲颜蒙畸翔娜揽暗抉篇孔片罕匙竟头殆今众逾肇告鼎渔浮治殃虹摄唤姐茄盎纪桩虹烛峨绢执宦韭己烤速构截径走汪颓桅未狞韧快唯褒椒告印吓轧撩镍限肠买染醛蜕檀干母颇予谬版嚷佃席箩随题犬浚涩咨甲废貌协保东叉狗佛假症盘天扇最得滓隶份嘿嚼赊琴审迎议衅眉变吾拍蛋屿葱即灿卿管倔蝇惰鸟奥曝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