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泳场所传染病报告制度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在游泳场所的发生和流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处理原则 遵循“依靠科学、依法防治、高度敏感、果断处置”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化管理,分级响应”的处置原则,严格控制传染源,迅速切断传播途径,减少发病人数,积极救治病人,迅速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二、疫情报告 疫情责任报告人 游泳场所负责人为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场所内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其他人员为疫情的义务报告人。游泳场所一旦发生传染病疑似疫情和疫情时,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控制中心,
2、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三、游泳场所职责: 主要负责人作为游泳场所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疑似疫情和疫情时,应立即启动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隔离病人及密切接触者。 2、及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护送病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3、认真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管理、隔离、消毒等措施,协助疾控中心完成疫情调查、应急接种等工作。 4、疫情期间,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晨检,严格控制进出游泳场所的人员。 5、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游泳场所应高度重视传染病疫情
3、应急工作,将其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并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修改和完善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积极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配合卫生部门,对游泳人员采取预防接种等防病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
4、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