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南充浩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方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建材物资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楼层架管 米,扣件 套(详租赁材料收发明细表),出租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租赁 年。三、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批租赁物资当日开始计算租金,以后按各批次收货当日计算租金。四、租金价格标准为:钢管每米每天 元;扣件每米每天 元。从乙方收到甲方租赁物资的当日起计算租金,以甲乙双方签字的租赁材料收发明细表为准,租金按季度结算,税金
2、由乙方承担,乙方每季度末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逾期甲方向乙方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资的原样和长度,乙方擅自改变物资的原样、长度或者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租赁物资丢失和损坏,在租赁期满乙方退还甲方材料时,达不到甲方交与乙方时的原样、长度、质量,乙方则必须赔偿甲方损失。六、上下车费和运输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七、租用时请甲、乙双方监尺记录,并检查材料质量,不符合质量和要求的,乙方可以拒收,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八、乙方退还租赁材料时,若差租用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的赔偿价格赔偿,并在给付租金时一并付给甲方。九、乙方退还完租赁材料给甲方,乙方在30天内办
3、清结算并向甲方付完全部租金。乙方如果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给甲方,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租金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十、乙方委托材料收货人 ,乙方委托财务结算人 甲方委托材料发货人 ,甲方委托财务结算人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而发生诉讼,双方同意由甲方单位所在当地法院解决。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