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甲方: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乙方: 村卫生所 根据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与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确保参合农民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定,自愿签定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1、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情况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以外的行为可对其作出整改的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2、要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3、要求各乡镇经办机构每月进行一次资金结算,将乙方垫付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拨
2、付给乙方。第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1、用药合理、价格合理。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看门诊,应做好合作医疗证家庭帐户费用填写登记工作和做好台帐记录,若出现不填、少填、错填由乙方自负。要求甲方每月回拨垫付款。2、熟悉掌握新农合有关政策与规定,并有向参合农民宣传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做反面宣传。3、配合村委会、村小组做好新农合参合统筹基金收缴工作。4、配合做好本村新农合每月农民住院补偿公示栏公示工作。5、及时认真上报各种医疗信息和各种资料报表。第三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向县乡新农合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同时建议取消上级各项补助,直至解除本协议:1、用药不合理、药价过高。2、
3、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医疗水平太差。3、弄虚作假、医患勾结,套取新农合资金的。4、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破坏新农合秩序的行为。第四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八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2010年 月 日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