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甲方: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乙方: 村卫生所
根据《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与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确保参合农民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定,自愿签定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情况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以外的行为可对其作出整改的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
2、要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3、要求各乡镇经办机构每月进行一次资金结算,将乙方垫付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拨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用药合理、价格合理。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看门诊,应做好《合作医疗证》家庭帐户费用填写登记工作和做好台帐记录,若出现不填、少填、错填由乙方自负。要求甲方每月回拨垫付款。
2、熟悉掌握新农合有关政策与规定,并有向参合农民宣传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做反面宣传。
3、配合村委会、村小组做好新农合参合统筹基金收缴工作。
4、配合做好本村新农合每月农民住院补偿公示栏公示工作。
5、及时认真上报各种医疗信息和各种资料报表。
第三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向县乡新农合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同时建议取消上级各项补助,直至解除本协议:
1、用药不合理、药价过高。
2、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医疗水平太差。
3、弄虚作假、医患勾结,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4、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破坏新农合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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