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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牙克石市市政管理处 行政执法性质: 委托执法 填表时间: 2011年 5月 6日
序号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
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
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 注
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3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4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5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6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7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8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9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牙克石市市政管理处 行政执法性质: 委托执法 填表时间: 2011年 5月 6日
序号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
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
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 注
10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12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13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罚款
14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停止设计施工并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5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停止设计施工并罚款
16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限期改正并罚款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牙克石市市政管理处 行政执法性质: 委托执法 填表时间: 2011年 5月 6日
序号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
时间
行政处罚
的种类
行政处罚
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 注
17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
限期改正并罚款
第五章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8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10.7
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9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10.7
罚款
20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10.7
罚款
21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10.7
罚款
22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10.7
罚款
23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10.7
罚款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牙克石市市政管理处 行政执法性质: 委托执法 填表时间: 2011年 5月 6日
序号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
时间
行政处罚
的种类
行政处罚
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 注
24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10.7
限期改正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表内“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一栏填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的行为,如造成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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