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兰州重离子肿瘤治疗中心
金属门窗、玻璃幕墙、玻璃雨棚及天窗采购安装工程合同
甲 方: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兰州振兴门窗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
甲方: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兰州振兴门窗有限公司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兰州三毛玉门街住宅小区工程金属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兰州重离子肿瘤治疗中心
1.2 工程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东段
1.3 承包范围:兰州重离子肿瘤治疗中心工程金属门窗(80系列断桥推拉窗,铝合金百叶窗)、玻璃幕墙、玻璃雨棚及防盗自动开启天窗制作及现场安装。
1.4 门窗材料及要求:
●铝型材:选用甘肃宏达牌型材。
·玻璃外窗:均为80系列隔热断桥铝合金推拉窗,最小壁厚1.4㎜,窗副框为30×60×1.5㎜内外热镀锌方管,副框与窗主框连接采用M6或M8的自攻螺钉,两螺钉间距应≯600㎜,主框钻孔应加盖密封;副框与墙体用M6×60塑料膨胀螺钉加螺丝固定,螺钉钉入后留20㎜用螺丝刀拧入,不得用锤钉到底。
. 玻璃幕墙:为110系列全隐框,壁厚3mm。玻璃为 玻璃,所有做法均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与相关图集的要求,在满足建筑规范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铝型材表面工艺及颜色:
·玻璃外窗:外侧为 色,内侧为 色(以甲方选定色卡为准)。
·百叶窗的要求具体为: ;
·外窗采用双道密封隔条式中空玻璃,断桥铝合金节能窗单块玻璃面积>1.5㎜及窗底边离最终装修后的楼地面高度<500㎜的落地窗,其窗横档以下中空玻璃采用双钢化中空玻璃。
●五金配件:
●密封胶:窗框内侧、窗扇内外两侧均选用国产优质玻璃密封胶密封硅酮耐侯胶;中空玻璃胶选用硅酮玻璃胶。密封胶嵌缝要求内侧采用黑色,外侧采用黑色。
●分子筛隔条:选用铝合金分子筛,按甲方确认样品。
1.5 承包方式及价款确定:本工程造价采取窗型对应安装面积的平方米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该综合单价包括门窗(含窗副框)的制作及现场安装费用、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及相关材料费、调试费及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交钥匙工程)。
本合同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最终价”。
该工程总价暂按 元计,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量及表1综合单价为准进行结算。
表1 住宅小区工程金属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综合单价一览表
第二条 开竣工日期
2.1 开工日期: 2014年 月 日;
2.2 竣工日期: 2014年 月 日。
2.3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等级: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第四条 合同文件构成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 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
(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
(3) 投标报价表;
(4)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5) 投标文件;
(6) 中标通知书;
(7) 其他补充文件、协议。
第五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5.1合同语言:中文。
5.2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现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第六条 图纸
6.1图纸提供日期:甲方给乙方提供施工图(建筑部分)日期为2014年 月 日;乙方给甲方提供窗型大样图日期为:2014年 月 日。
6.2 图纸提供套数: 套
第七条 现场派驻人员
7.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及协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投资增加、工期延长、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等。
7.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负责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内外部协调,现场管理,经济签证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7.3乙方驻工地代表及职务
姓名: 职务: 技术总负责
第八条 甲方的工作及职责:
8.1 甲方负责提供确定的窗型图一式二份给乙方。
8.2 甲方负责协调提供相应的窗口安装标高、平面位置以及固定窗户的预埋块的固定位置。
8.3 甲方负责协调工地水源、电源、施工场地等。
8.4 甲方负责协调垂直施工机具的使用。
8.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土建承包单位的施工资料的统一报验及统一整理工作。
8.6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间的施工作业面,尽量保证各施工单位间作业互不干扰,穿插施工。
8.7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施按合同约定。
第九条 乙方的工作及职责
9.1乙方应在下料加工前自行负责现场实测窗口尺寸并将测量结果制成报告由甲方确认,经确认后以实测实量尺寸为准加工。
9.2由乙方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提交监理及甲方代表。监理及甲方代表应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及甲方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照监理及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监理和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9.2乙方应遵守工地现场管理制度,服从工地土建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工地现场整体统一管理的相应要求。
9.3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的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9.4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5 做好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保护)。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半成品、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9.6乙方负责其施工资料的整理及报验,并应符合工程资料统一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
9.7乙方负责施工所需的水电自行接至施工作业面的材料及其费用。
9.8乙方负责所施工门窗的样品送检,不承担相关三性检测费用。
9.9乙方必须做好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及其他专业单位的配合,做好成品保护和安全防护工作,自行解决施工脚手架的搭设等工作(甲方应给予积极协调),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乙方在开工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0.2监理及甲方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及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批准。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2.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及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1.1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12.1.2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12.1.3 不可抗力;
12.1.4 其他甲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7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监理及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12.2 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每推迟1天,按合同总额的0.3‰元计算违约金,如果累计推迟超过20天,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样板
在批量安装前,乙方先做一套样板房的全部样窗,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大批量生产、安装。验收以乙方投标时所承诺的门窗材料、配件及所提供的样品窗和展板材料(五金配件、胶条、密封胶、主、副框料头及其连接件等),作为现场安装产品检查、验收的样板,与此不一致者,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门窗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所定窗型和验收样板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和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方便。
检查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和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一般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和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及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认为监理及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监理及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超过两天。监理及甲方代表不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及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合同价款调整
16.1 工程款支付方式
16.1.1 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预付款,金额为 元;
16.1.2钢副框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 %,金额为 元;
16.1.3门窗框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 %,金额为 元;
16.1.4门窗扇和固定玻璃安装完成,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 %,金额为 元;
16.1.5门窗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金额为 元;
16.1.6剩余合同总额的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无遗留质量问题后15日内无息支付完毕。
16.2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调整:合同综合单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在协议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材料供应
17.2 乙方应根据甲方及图纸要求合同条款约定及合同附表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验收合格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17.3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色调和样品。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进入现场。
17.4 监理及甲方代表应按时到场进行验收,否则,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及费用
18.1甲方进行工程变更,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5日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造成乙方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8.2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工程变更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书面批准。
18.3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提前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18.4工程如甲方书面通知采购及安装变更要求以致工程量及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按核价标准及变更后的工程量核减工程费用。
18.5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程费用计算:合同中有综合单价的,按增减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无综合单价的,执行当地省市政府现行有关门窗工程的定额、基价和取费标准。
18.6若工程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
1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一式三份,包括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在7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实际整改期间累加计算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若交付使用后仍发生质量问题的除无条件整改外,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19.2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19.3 竣工日期为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19.4 甲方不及时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19.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
20.1工程竣工后,以实际安装的门窗数量、尺寸及中标综合单价(本合同“表1”)为准进行结算。
20.2门窗面积计算:按门窗框实际发生量结算。面积计算方式按甘肃省建筑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20.3合同窗型需变更的,甲方应提前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需增加费用的,乙方提出费用计算理由和依据,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变更。
20.4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30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程保修
21.1 保修内容及范围: 工程(金属门窗、玻璃幕墙、雨棚、自动开启防盗天窗、圆形天窗)。
21.2 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1.3 质保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5%。
21.4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分别按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1.5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1.6 保修期满双方无异议,甲方将保修金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争议与违约
22.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2.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2.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2.2.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2.3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出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每拖延一日,甲方向乙方按应付进度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相应顺延工期。
22.4 因乙方单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而不能按时交付使用,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推迟1天,按合同总额的0.3‰元计算,并赔偿由此给甲方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2.5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不可抗力除外),视为违约,按本合同第12.2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安全施工
2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绳等),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监理、甲方及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3.2 现场需要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乙方应在施工开始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及甲方认可后实施,专项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服务承诺
为保证对用户作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乙方对本工程特作如下承诺:
24.1该工程专门设立质量服务电话,配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及服务车,做到随叫随到,随时接受用户咨询和维护服务。
24.2工程交付使用后15天内组织第一次质量面访,指导用户合理使用和保养,及时了解和处理在使用上存在的不足,并向用户发放质量“跟踪卡”,征询用户意见。
24.3收集用户反馈的信息并接受用户的举报和投诉。
24.4根据用户意见及投诉迅速做出反应,到现场查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 转让与分包:本工程不允许转让和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5.2 不可抗力: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5.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5.4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持四份。
25.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