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二、人事行政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三、人事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六、人事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 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七、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八、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九、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生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