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代加工合同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地址: 地址: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甲方因生产安排需要,委托乙方代加工产品,乙方同意完全按照甲方要求及供料生产。双方为维护自身权益,经自愿友好协商,就本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代加工细则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加工 产品,加工产品款式品种、标准要求、质量数量、交货期限、原料使用等由甲方提供为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及要求进行代工生产。2、在每次生产前,甲方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合同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或乙方实际着手试样生产时生效。 3、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
2、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违约责任等,订单约定与本合同约定相异的,以订单为准。 4、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合同,符合本合同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 5、订单产品代加工价格确认,由甲方根据加工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经乙方签字盖章或实际着手试样生产时视为确认。6、甲乙双方根据每次不同型号的新产品,可就产品代加工价格进行再次协商确认。7、乙方优先安排工人完成甲方交代之生产任务,作到保质保量保时出货。8、甲方于订单代工产品验收无碍后 日内,与乙方结算该批合格产品的代工费用。9、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等由乙方来车送至乙方所在地,成
3、品或者待检品由已方送到甲方。10、本合同期暂为 年,暂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通知确定为准。第二条 甲方责任1、按生产计划需要,分别下订单委托乙方为其代加工 产品。2、向乙方提供有关代加工产品所需的材料及信息等。包括款式、要求、数量、货期、原材料、模具、图样等。3、对乙方的代加工行为进行指导及检查监督,提出意见及建议。4、按照详告乙方的代工标准进行验收产品。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生产或赔偿损失。5、严守由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相关商业秘密。6、按时支付代工费用。第三条 乙方责任1、 接受甲方每次订单代工的安排。签订单后 日内先行试样,经甲方确认后进行正式生产
4、。2、 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模具、包装物及其他资料等,否则需照价赔偿。4、节省用料,维持生产原料损耗率在 %内。余料及其他资料在该次订单产品验收后,全部退还甲方。 5、代工中出现疑问及时与甲方沟通,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并按照甲方的建议及意见进行及时调整。 6、积极配合甲方的验收工作。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重新生产或赔偿损失。7、严守由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相关商业秘密,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生产。 第四条 违约条款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保
5、质保量保时出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该订单产品总价值的 %。2、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代工款的,甲方按照未付代工款每日 %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合同或加工订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可另行协商。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违约者需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第五条 其他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2、 本合同包括订单等有关文件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
6、院提起诉讼。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书面补充修改。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签约人: 签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
7、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
8、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
9、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