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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电务段2013年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全段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经段和段工会双方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调整和规范段劳动关系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对段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段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原则;
3.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5.兼顾双方利益及合法权益原则;
6.维护正常运输生产工作秩序原则。
第四条 段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研究制定重要管理办法时,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因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申辩,然后由行政部门做出决定。
第五条 段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积极推行段务公开,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工会应教育培养职工热爱关心企业,树立爱岗敬业和拼搏奉献精神,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职工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实现段年度方针目标而努力工作,并积极投身于建功立业各项创建活动。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段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逐步加大考核奖励分配激励力度。在贯彻执行路局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段安全生产实际和工资支付能力,按安全责任、贡献大小、劳动强度、繁忙程度、风险程度加大考核力度,拉开分配档次,细化奖励标准,形成分配看责任、收入靠贡献的考核分配激励机制。
第七条 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增长要与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增长相适应。在全面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基础上,按照路局工效挂钩办法适度增加职工工资收入。
第八条 段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段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段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报酬,并按国家及铁道部、路局的有关规定,按时发放各项生活物价补贴。
第十条 段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下同)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国家、铁道部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职工在休假期间,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段依照国家、铁道部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段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日勤制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采取轮班工作制度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轮班调休等工作方式。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6.66小时;实行计件工作制的职工,段按照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十三条 段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加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铁道部及路局的有关规定,段依法安排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日按加班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职工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按国家、铁道部和路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十三条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否则影响运输生产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 段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在时间、数量、质量上做到“三保证”。有计划地组织治理尘毒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发给食品保健费;对禁忌症者必须按规定及时调离相关岗位;年内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疗养。
第十九条 段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和场所,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应认真贯彻“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应同时引进有关劳动保护设施,或采取切实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方可投产使用。工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自建项目方案设计至投产竣工后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条 段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并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开展以查隐患、堵漏洞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依据路局有关规定,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处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的指令,并有权对责任人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段工会组织有权对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行政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行政应及时做出消除危险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严肃定性定责,本着“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段工会有权参加并与行政联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段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职工,应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安排上岗,应杜绝无证上岗和无证操作。
第二十三条 年内段和段工会至少组织一次劳动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专项巡视检查。段工会应支持行政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严格管理,行政应支持段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继续推行事故隐患《“红黄”通知书》、《有毒有害作业物质信息卡》及《岗位人身安全检查表》制度。有关人员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整改。凡因处理不及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段认真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路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和加强女职工劳动卫生保护设施,每年发放一次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用品。
女职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可按规定休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造成女职工不合理下岗。
第二十六条 坚持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防癌普查。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 段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金、公积金、失业金、企业年金、医保金、工伤(职业病)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确保在职工养老、住房、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死亡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段应支持段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有关互助合作保险,段工会协助并监督段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九条 段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环境。
第三十条 段应付福利费使用方案需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并接受段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段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安排劳模疗养。
第七章 职工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抓好职工培训。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有按照生产、工作岗位和专业的需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权利。未达到岗位学历和技能标准的职工,应按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力争实现岗位学历双达标。
落实路局职工教育工作管理制度,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位职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完成专业化、规范化培训任务。同时,要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竞赛活动。段工会应积极配合开展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待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增强职工再就业的能力。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段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且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能获得通过。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段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段长和工会主席代表集体协商双方进行签字。
第三十七条 段和段工会按人数对等原则组成集体协商小组,并建立工作制度,集体协商年内至少举行一次,就段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制度及集体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等进行平等协商。双方应共同遵守集体协商做出的决议。遇有特殊情况,段和段工会均可提出临时协商。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对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段成立集体合同领导小组,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年度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两次巡视检查,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向路局及段职代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段在年中及次年初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报告集体合同的检查、履行情况。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的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解除: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撤消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2.签约所依据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路局的有关政策措施被修改、废止或取消;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4.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四十二条 段和段工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应由段和段工会协商合同续订事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新合同生效前,原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路局、段定量化指标除外)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报送双方路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方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由段和段工会双方负责解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工会
太原电务段 太原电务段委员会
(章) (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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