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生产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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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艺术司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年度)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生产责任协议书
一、 为保障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拟定本责任协议书。
二、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由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实施并负责入选项目关于所有工作的指导、沟通协调和管理,文化部艺术司详细负责项目创作生产、加工修改的组织、调配、时间进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投入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 各*、自治区、直辖*文化厅(局)等项目创作生产主管部门及承担项目创作生产任务的院团,详细负责贯彻项目的创作及加工修改事宜,以及经费的管理使用。
四、 *至*年度将对入选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的39家院团各资助100万元,其中用于各院团申报剧目的创作(编剧、导演、音乐创作及舞台美术设计制作和排练)经费60万元,剧目宣传推广演出经费40万元。所资助剧目的创作生产工作,应于*年**月底以前履行。
五、 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各院团申报“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时推荐的剧目。各院团受资助的剧目须参加*年**月上旬在*和*举办的第三届全国地方戏(南北片)优秀剧目展演,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对资助的39台剧目进行统一评估和验收。
六、 各院团如更改资助剧目,须经院团所在地*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艺术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详细实施。
七、 剧目如没通过评估验收,所承担创作责任的院团无权申报*至*年度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的任何资助项目。
八、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资质、收回部分或所有资金等处罚,并追究关于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如期履行工作并进入*场演出的;
(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投入经费造成重大浪费的;
(四)会计核算弄虚作假或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
九、 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中心将依据有关各院团的需要安排关于专家对项目的创作生产予以指导,并视情形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形进行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形进行审计。
十、 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统筹入选项目的展演、宣传、巡回演出及国际演出活动,并负责整体的推广宣传和后期开发工作。
十一、 为加强地方戏曲剧种保护和扶持的宣传推广力度,把项目更多地介绍给群众,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尊重项目著作权的基础上,享有统一的项目展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电视转播、翻译出版、汇编等权利。如在发行、电视转播方面赢利的,将给予院团和著作权人相应报酬。
十二、 资助项目在演出场地和所有宣传材料及有关音像制品中均须标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十三、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由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有关文化厅(局)、关于部门及院团协商解决。
文化部艺术司(盖章)
负责人(签名)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名)
院团*级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院团(盖章)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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