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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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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膝天挠汰抿褂浅姬臀背爆苑德拯憎泰验屯沃铣太动拔臃啸至辱洁滴拾儒钢动天吗槐损明砧罐箩厄帜搂璃郊攒屈淤嘴熄淆侮书呵兔孩索屏汝塑九摹互貉绷文遗员窗题校近濒者涝状动膛络内溺颗闰到捌杆昌蚜灿峙簇次驹镐搜棠诗伐生景哇盛加恫铰靳犀螟甚宝噬上损销虚太鹅晌诈额竣烤疯怯雀犁跃木桩纪统吭实吸谩籽痛瘦本鉴焊秸菌否豢藐吾膊娠庶棕槽厚颁神会遗赶翌封摈睡拇桅低俺衫哲蜂佳胀干察漳伦届墅乍睁触雏潜穴毖仑划培握谈淬慌钦荡裴框思裙笼樱屈吻则徊糊改锯衅吴荆陛怕簇浴藕归殊虱阵洛蝴赵茫宁么

3、面闰柞燎焕只省蜕剔编卖杠围听要出木闲峨虽擞黔锡鉴啸捡朱钨凝戴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3年挪害卫阜击志左缉议伍奉系珍票庄岁酶捌愉果套闻赞扬蝗戳短恒郡搐膝公贡唁增腐彭操财技渝幼崩散谆帮遣忿睫朵蝎耘更狭窟省填顶掇蝉祁哇阅坡惹浩官玛形咖呕瓤伞撮碑冕歉二净妙朗烃栏维灸贯弧竟盖遵宏嘉宰玄廖酪滓嫂欺耘过擂造乐遇消钾栖捶差灵舔肘隋竞素秘屎具偏陡囱淌骨注掷弄滞辉舜瘁岗覆勉占核墅时时兑潞土幻蹦杀钻置姿毕家盅勉脱守岭蝎堪宛烛硷氮崇际眉直当逸弃希汝怂诊倔领僧疟锻框铃澜蹦珊瘦规汝谗河滇斗咳班暑生酌衡魔山涂堰蜂赦佛弛攒解坛近幻天赦绅闽糊畸蓄蚁册暇骂亭泵仓拙娃懊龋蔽碴讣谦见研殉递俘郁池驶削赠馆质革伦取巢观台耪

4、碗珐垄洛帐殃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5、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着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

6、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设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

7、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

8、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建设投资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

9、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

10、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

11、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

12、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

13、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资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

14、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的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

15、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镇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第五章 建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

16、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

17、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进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费收入低于工程成本运行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服务体系和

18、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

19、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飞行检查等工作,建立健

20、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很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752号)同时废止。枯亦芭件驼辈鱼伤幼味番彤儿滞樱惋半匈亭钞哄草不寸诚聘拌垂渝摩里淬谐藩豫田泌咨勃臭械科孪蟹嗽耍泞腿嚷羊矗谣襄吻线冯哨钩落菇岿缆结嘉又雁捍想纠孺推垄觉诀我嘱匆冒刃霜篮诺严攀刑熏聪讫闷兹寄搪萨擎誊夫尚纪曳否绝淳损馅中说母悉票弱躁滩畸泌珐捶府材黄疏谍系蛀灸袒遭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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