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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上品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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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VVV上品级 经销合同 甲方:河南豪拓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经销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经销产品与价格 1、经销产品种类 品名 单价 备注 2、执行全国统一供货价(到岸价); 3、为维护价格稳定,保护经销商利益,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其下级经销商的价格严格按“五粮液-VVV上品级系列全国统一价格体系”执行。 二、授权经销商地域及年限 1、甲方授权乙方取得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系列“五粮液-VVV上品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区域总经销商,负责甲方的“五粮液-VVV上品级”在上述规定的区域渠道内进行销售及市场开发工作,并按合同之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甲方授权乙方取得“五粮液-VVV上品级”上述授权经销产品的经销期限为 年,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如需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需在期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3、甲方在依据合同约定取消乙方的经销权或乙方自动放弃经销权之前,甲方不得在已授权乙方经销的区域内再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种类另设总经销商,以保证乙方在该区域的利益,若甲方违约本条之约定,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三、交货时间、地点、费用承担 1、乙方应根据其订货情况填写五粮液-VVV上品级系列“订货单”,该订货单应载明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并加盖乙方公章,否则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订货未完成。 2、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的订货单及货款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以订货单与货款到达后的日期为计算起始日期)将乙方订货的货物发出,若遇国家法定假如(如五一、十一、春节)或遇不可抗拒性因素,可顺延发货日期。 3、甲方向乙方供货的发货地点、交货地点及运费承担: ①双方确定发货地点为:河南豪拓商贸有限公司或销售公司办事处。 ②采用公路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区甲方公司所委托的物流公司、所办公场所或其仓库的中心城市第一指定地点,甲方承担公路运输费用,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接货人姓名: 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印章 接货人手机: 电话: 送货地址: ③上述接货人姓名、手机、电话及送货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未变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改变运输方式,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为办理。乙方临时变更送货地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货物运到乙方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短运费、仓储费等,由乙方承担。 ⑤甲方将货物运到乙方指定地点后,货物风险责任转移给乙方。 4、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货物时,应向甲方出具收货凭证(收货凭证应载明相应的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并由乙方指定收货人签收或加盖乙方印章。 四、破损及其它不合格产品处理 1、乙方收到甲方交货之日起20日内,需向甲方提供乙方指定的收货人员签字或加盖乙方公章的五粮液-VVV上品级“验货报告”,在验收过程中,不合格产品的判定标准以甲方提供的技术指标为准,乙方应在该验货报告中注明破损及其它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品种、规格及数量;如乙方未按前述20日内向甲方提供五粮液-VVV上品级“验收报告”,表示甲方所提供的货品全部合格,不存在破损或其它不合格产品。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验货报告存在破损或其它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乙方应当保存相应的破损及其它不合格产品交由甲方查验,经甲方确认属实,货物破损低于3%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3%,应凭承运方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承运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运单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向承运方理赔,超过三日视为乙方无异议。其它不合格产品经检验确认未达到相应技术指标后甲方无条件给予乙方换货。否则,应视乙方收到的货物全部合格,不存在破损或其它不合格产品,因换货面增加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破损补偿不包括货补支持部分) 五、结算方式: 1、现金 2、先款后货,款到依本合同约定程序发货;乙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非甲方提供帐户,甲方概不负责,甲方指定帐户以加盖甲方公章为准。 六、销售任务及管理 1、全年任务:乙方保证第一年完成销售任务以 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以后每年销售任务应比前一年增长 %的比例;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应完成销售目标(指乙方累计购货金额)分月销售目标分解见下表(略):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扣除保证金的,乙方应及时补中保证金额),同时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七 日内(以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户日期为准)完成首次进货,乙方首单进货额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①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销售五粮液-VVV上品级,也不得接受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的五粮液-VVV上品级品种进行销售(经甲方许可的情况除外);若乙方违反该条款,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其保证金作为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对乙方授权并解除本合同; ②“窜货经营预防及处理公约”(附件一)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又可独立于本合同作为五粮液-VVV上品级全国各级经销商之间单独的法律合同关系; ③乙方不得低于甲方终端建议供货价格抛售产品,若乙方违反该条款,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作为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扣除额为势售货物市场总价的3倍。 ④乙方每月进货额不得低于年底月平均销售额的70%,若连续三个月低于平均销售额的70%,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为拓展市场,在乙方首单订货完成后,甲方承诺给乙方提供相应的市场开拓支持; 6、甲方将视乙方市场情况派商务代表人员配合乙方开展市场营销工作、以保证乙方利益; 7、乙方不得出现以下二种情况,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总经销权; ①乙方在经销五粮液-VVV上品级的同时,又经销其他同档次的白酒品牌,造成自我竞争; 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严重影响五粮液-VVV上品级的市场销售和经营。 8、乙方有义务必须配合甲方维护各级市场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保证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双方利益最大化。 七、市场开拓支持的投入及管理 1、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窜货与低价倾销等违规,合同期间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2、该支持仅用于渠道建设、人员、广告、促销等费用,不得作为乙方的利润来源。若乙方把该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3、乙方使用该支持时应向甲方报批,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擅自投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合同期内乙方在完成销售任务的同时,能维护好该产品的正常价格体系,无违规、无窜货、低价倾销等行为,年终甲方将给乙方总进货量1-4%的货补奖励,若违反则不予奖励,严重者取消其经销权。 5、乙方怠于使用该支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尽快使用,以便开拓市场,情况严重甲方将取消货补支持。 八、打假约定 1、甲、乙双方均应阻止伪劣假冒产品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出现; 2、甲方实施具体的打假行动时,乙方必需力所能及地协助甲方完成打假活动; 3、甲、乙双方均可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假者赔偿各自产生的经济损失,双方均不得因此而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制假者是本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情况除外。 九、违规约定: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五粮液品牌管理制度销售五粮液-VVV上品级,不得有透支五粮液无形资产行为,因此而造成的市场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造成对甲方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亦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做出相应处罚。 2、甲方外派销售人员不得接触乙方现金及货物,乙方货款、保证金必须汇入甲方指定帐户,非甲方指定帐户,视为乙方与其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必须维护五粮液及甲方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保守商业秘密。 十、保密约定 1、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及其它技术资料等)及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销售网络、经销方式等相关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人透露。 2、甲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乙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 3、若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约定,应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一、若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4项的约定,甲方有权视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授予的经销权,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与下级经销商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合同附件视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主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壹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窜货经营预防及处理公约 一、 河南豪拓商贸有限公司将采取,对各直接下级经销商的货物定位盖专销章,一商一位,作为鉴定窜货的识别方式之一。 二、 若下级经销商在其上级经销商对其授权的经销区域外,进行销售五粮液-VVV上品级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其上级经销商对其授权经销商的品种范围,以下同),或者接受除其上级经销商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五粮液-VVV上品级系列酒进行销售,均认定为窜货经营行为。 三、 一旦各级经销商发现在其经销的区域内存在非其经营的批号产品,应主动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上级经销商,直至告知河南豪拓商贸有限公司。 四、 河南豪拓商贸有限公司派出的商务人员将对窜货经营行为进行鉴定确认。 五、 一旦确认窜货经营的主体,被窜货经营所在地的经销商有权要求窜货经营方赔偿相关的经营损失。 六、 一旦确认窜经营的主体,除其承担第五条所指定的赔偿责任外,其上级经销商有权扣除其所交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余货款、余支持、运利等作为违约金。 七、 收货产生相关费用由窜货货主体承担,同时,窜货的经销商将强制性的按市场回收价回收产品,并按每箱900元标准进行罚款,扣除窜货主体剩余市场支持,用于补偿、奖励受害市场经销商,情节严重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窜货主体经销资格。 八、 被窜货的经销商将采取评估损失后,申请进行补偿。 九、 各经销商对其以下的各级经销商的窜货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经双方签字认可时生效,与双方签订的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权方: 被授权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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