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甲方(发包方):修溪乡葛藤溪村1组村民乙方(承包方):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点、四至及面积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尖儿湾。四至:东至田公路;南至湾(罗家湾山交界);西至岭(罗家湾交界);北至公路面积12亩。林地详细四至界线见附后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拥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双方采取比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为25年,即从2013年1月
2、1日至2038年12月31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30%,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70%(若林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须扣除采伐时的税收、人工费、搬运费及其它杂费)。 承包期内,在不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林木所占份额由子女继承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拦。 四、责任和义务 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完成造林任务并承担管护责任,并使成林。其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无权过问。造林和管护所需资金由乙方金额承担。甲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权属清楚、无山林纠纷,并协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灾和人畜破坏。若发现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为
3、毁坏林木,乙方一经查实有权依乡规处罚。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内从事其它非林业生产活动(如放牧、挖矿、取土等)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林权证书。 五、甲方林权证不能抵押出卖,如果抵押出卖,后果自负。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林地承包期内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七、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林权办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住 址: 住 址:签约时间: 年 月 日鉴证单位:鉴 证 人: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