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p>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中心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中心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工作岗位职责
第三条 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 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 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
第八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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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 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第十一条 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 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 设备检修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四条 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五章 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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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并每2年组织复训。
第十九条 科室负责人应该接受中心举行的相关培训,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心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监测方案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每年对中心设备性能及质量控制检测、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进行监测,并就监测结果出具纸质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1、监测方法:《医学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17)。2、监测频次:按年度监测,每年至少1次。
第二十三条 辐射人员的个人剂量仪由市疾控中心提供,每三个月监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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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年一次对辐射人员进行体检。
第七章 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中心医务科和后勤部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院办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医务科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中心及上级卫计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八条 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院办、医务科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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