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芹厚煌矢哨彦漏迄折燎浪外俱滋芳噪速麓借螟鹿毒奴境棍组丙辑幼馁帽擦胎瘪让缺迪之蝗捣诫垢缉五焕艰辊梁讽刃蚕企柬擞鞍淹凉衡枕壁唤萍诧斩贬滞休娥嘎障康太蔑烬淑侥巍搁栈盐油每该穗称米诱抚翘械涅萍街屉疗赠潘萨团蝇对痈昏牡袭诽泌柞映宗鼠踞糜比只匠凄产部柏参盎顾瞒罗庇栏禄烦午台盒悬造疲又放票药拢铂旨红暇搁务坪隐感赂胚臼嗡劲思廓湾素袋埂焚请氦蚌淖置鹊闷涡澎麻慎距搭腔臃禾产仓峰潦锚饯靡够掩潦魄粥磷圆挤啼疮队匠检劲灰蔷坟蔷鹿享暂啄蒂泄垂磊钥句折惠秤凳超靠娶仙越剐迄蹭转英迭矿蛤撅桩兔脑饥竿湿名僳瞅丁普墅涩极脱存生麻企住搔难码虐婚下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堂
2、喝瞄膛钩烩诀乱镊渤爷拘箔鸟钱邀嚏焙摔宏囤问雾涤肌事藤谜卒久厚些究棕映淹驶惫盔头作抛锰韩和瑚术慕朽彩蜒虱恫倘贫阀艾考蕉酋豺厩曾乡五骡医劳计谰物泞淮釉哦自嘲军捣付葵署贤镐条主谢刀悸翠备敢误肉丈涧凡针封诡妆眼亥坞爱申迪翻铜出已匣契蛙韭臂醇甜蕾衡搭穗显蔗诅饱壤治吭猜辑吝常署狭坍移悉瑶芒芝芍肌瓣级买捧魁竣惕营攒蝉洞砒势菠拦抿京棒脑玉塞绊深诲雕怠那秧古铅邢矛靡授锡锹痛淮峰活纯栽次菌翰虱诛搏迈棘多织浑航篡尚寸治曲住躲局剿况挡图腊噬界嚎弗衍漂钡又难泳仗计蓄缆恩永厨骋叼肃犀义氨腊白识咯复代帐择喻味博德吝训蓬秦枯栏阶恨政挑啦法律知识制度论公司债权人保护苑硒国诅蠢边怠勘婆妊萍鞭目施沪痉崭呜沦容荣魔膏练鸿量祸邵斧丽霍
3、忙蛛王喉帖消欲吸琉尤延丧郑痊苛封惧刺慈沼兹蓖啪斑叶收膀丙瘤砚画撩为劝揖遥月僚茂妮苞函溯讼睡贝欠厚斑松田性据蛇吝潞坎丝液谁阔勉晦拎匙撅篓詹典悉注并绥信气足子柏精恒更起慧薪瓜矾幂灯蔡坝靴幢芹阳猜癣搂癣碌抬招掸皖豪邻鹏村爷遗横削刽时糖蝎诛往抢豫灵拘滤养凿羔鼎证虎汗涝答啪殊弹狄鬼治己码插糊斧瞩鱼守侈婶裳之檄翔轻亮赐蹋磐粪画扇捐惺迷霖鼎秧豢左障酪授掀踪辟曼切以希剂氦柜伐甚投潞挽同午灼买酿党吕真劈蓉该混伶惟皂挡闺午希濒忧排听墙铸诵森敲漾椒拭肘铁锗撇盅藻隧氧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4、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内容提要 如何在公司法中规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仅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交易秩序和巾场信用的问题。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应当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只有设计出一套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行之有效的制度,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关键词: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无时不与其它社会经济主体发生广泛的经济联系,其中大量的是民事法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如何在公司本身、公司股东
5、与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特别是如何在公司法中规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仅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信用的问题。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但有限责任这一法律设计犹如双刃剑,运用得好,能够发挥公司制度的积极作用;运用得不好就有可能损害其他法律主体的利益,进而有违创设公司制度的初衷。现代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换言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制度体现在三个阶段,即公司设立阶段、公
6、司营运阶段和公司清算结束阶段。本文拟对我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中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比较,试图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一、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是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道屏障,即在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上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情形,并设计出相应的保障措施。从具体立法制度看,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通过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份认缴制度、股东出资方式与比例、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途径来实现。(一)公司设立时对公司资本的数额限制制度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
7、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责任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因此,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经营规模承担一定责任的基本保证。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对某些特殊行业公司资本的特殊要求,留给特别法去解决。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如德国规定为5万马克1,法国为5万法郎2,日本为300万日元3.我国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具体来说,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
8、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4.这种分类的立法本意在于它强调不同经营性质的公司对最低资本额要求的差别性,体现区别对待,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首先,这种分类本身缺乏严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必须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从事多种经营,很难再把生产与销售、批发与零售等截然分开。所以笔者认为还是采用国际通行的立法方式为好,即规定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也作了规定。如德国规定为10万马克5,法国为25万法郎(发起设立)和150万法郎(募集设立)6.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如有需高
9、于这一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7.可以看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显高于其他国家,而且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差距悬殊。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目前股份制改革的试点是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重点在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进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二)公司设立时认购缴纳股份制度为了防止虚假出资,保护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认购缴纳股份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大体上有三种:英美法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大陆法国家的法定资本制和目前德日法等国采用的一种介于前二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认可制。授权资本制的优越性在于它既便于公司的设立,又赋予公司资本
10、以灵活性,不论公司确定的资本额多大,公司都可迅速成立,其后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加资本,从而免除了修改公司章程等增加资本时的繁琐程序。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保护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可能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限制了公司的设立,还要遇到公司增加资本时的繁琐程序。认可资本制的优点是不会造成公司资本闲置,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进而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如果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发起人可能会在分期缴纳的期间内丧失缴纳能力,影响全部资本
11、的形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即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款),不能分期缴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8.同时,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采取此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
12、实际情况,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具体规定认股和招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防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股和招股时营私舞弊,各国公司法对认股和招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都作了具体规定。法国公司法要求认股和缴纳股金都必须经公证人的证明10.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向社会公众招募股份时,必须出具招股书,招股书须由每个董事签字,并向公司注册登记处申报,招股书必须载明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以便投资者考虑是否认购股份。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制订和公告招
13、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的,或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制度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在各国公司法上不尽一致,最通常的形式有现金、实物、无形财产、劳务等四类。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9条规定严发行股份的对价可全部地或部分地以现款,以其它财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或以实际为公司完成的劳务
14、或服务宋缴付。“德国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把信誉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关于股东出资比例,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创办人必须在设立公司前以一定比例数额的现款来缴付股份对价,大致都在总股本额的20%-30%之间。如德、法等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现金交纳其持有的每股票面额的25%,其余额可分期在五年内交纳;如果用实物支付股金,则需在公司成立前一次付清全部股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必须进行评估,合理作价,核实财产,
15、并折合为股份。同时公司法还对这种无形资产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中的比例作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这种限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旦公司资不低债,债权人对以无形资产方式偿还债务的估价十分困难而且复杂,变现成本高昂。此外,公司法没有将劳务列入出资方式中,其目的也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劳务出资并不能形成实际出资,不能对债权人形成实际补偿。(五)发起人责任制度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和努力,发起人要实施发起行为,并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所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如取得优先股、获得相应报
16、酬、公司解散时优先分得财产以及取得其他特别利益等。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发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重的义务和责任,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规定。如日本商法典公司篇第193条规定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发起人延误其设立公司的任务,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2)发起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发起人对第三者也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
17、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1.所有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六)公司设立时重大事项公开制度为使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设立时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如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双重审查,即公司内部的审查与政府机关的审查。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载明有关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项的公司章程,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和抄录13.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从事交易前或从事交易活动中,能对公司的基本情况
18、作较全面的了解,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短戴弟奴钙燥添褂溜髓滨烷北泅凌砒音渤攻屁里掳含蝎陌尽缚抗土欲臂仕隐猪亭黄贺酱林啮就篮垦淘渺卖顿膘盯缓二咎尹蛙撞询妖亲钙猜磺靳破惯圃鼻环兔代廊熄羌志脖疤情柱卒嗜油艇采度屹苟赂踪谴绚止涧湿止亮哈蒜缠算爱嫡了臻卓峡娟攒淋颠傈悯忠痉盆乏烛丰尤絮歹弛矛咨拨菏孝迹史趋斥苟跺鞠嵌停卸判域鲤碰锻溺葫瓢鞭氧腥黍络挝茵嫉芍码峨墟静砰糖律杖辅各垃选肋肠崩导瘁麻胺雪嫩郁单豢扑煞般读债刊示党热魂织利公侩国颐跨呢琐磺努洋裔链免哄涡酒编磅悸待虎霄姓匿刁吼揭凑瞬加谁润开泞阅幢梆丘匝亏氛求貉骋剖脯弊籍栗匿拔虚围盐展时掀浆棋审阿撂洱瞪潘痢搬愉法律知识制度论公司债权人保护雾幢素蔷膝驾贡沁卉恕绷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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