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录
学习目的 3
第一编 总论 3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3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3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 3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 3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 3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 3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3
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3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3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
第三节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4
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 4
第五节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4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4
第一节 著作法保护的作品 4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5
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 5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5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5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5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5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6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6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6
第五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6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6
第二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6
第六章 邻接权 6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6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7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7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7
第七章 著作权限制 7
第一节 合理使用 7
第二节 法定许可 7
第三节 强制许可 8
第八章 著作权利用 8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8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8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8
第九章 著作权管理 8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8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9
第十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9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9
第二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9
第三节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9
第三编 专利权法律制度 9
第一章 专利权法律制度概述 9
第一节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9
第二节 专利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9
第三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9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作用 10
第二章 专利权客体 10
第一节 发明 10
第二节 实用新型 10
第三节 外观设计 10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0
第三章 专利权主体 10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概述 10
第二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0
第三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11
第四节 外国人 11
第四章 专利授权条件 11
第一节 新颖性 11
第二节 创造性 11
第三节 实用性 12
第五章 专利权取得 12
第一节 专利申请 12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2
第六章 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 12
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 12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 13
第七章 专利权内容 13
第一节 专利权内容概述 13
第二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13
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13
第八章 专利实施许可与专利权转让 14
第一节 专利实施许可 14
第二节 专利权转让 14
第九章 专利权限制 14
第一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14
第二节 强制许可 14
第三节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 14
第十章 专利管理与专利代理 14
第一节 专利管理 14
第二节 专利代理 15
第十一章 专利权法律保护 15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5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15
第三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15
第四编 商标权法律制度 16
第一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16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16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16
第三节 商标的种类 16
第四节 商标法概述 16
第二章 商标构成条件 17
第一节 标志的可视性 17
第二节 标志的显著性 17
第三节 非冲突性 17
第三章 商标权的取得 17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7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17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17
第四节 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8
第四章 商标权 18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18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18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18
第四节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18
第五节 商标权的限制 19
第五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19
第一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概念 19
第二节 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19
第三节 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 19
第四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19
第六章 商标权的利用 19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19
第二节 商标的使用许可 19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转让和转移 20
第四节 商标权质押 20
第七章 商标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20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20
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21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1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21
第六编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1
学习目的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分析研究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而言,通过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方式,培养、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进行理论研究的思辨能力和实践活动的应用能力。
第一编 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无形的定义: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权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权利所有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2、非物质性
3、公开性4、社会性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
(四)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2、刑事救济措施。
3、行政救济措施。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在立法框架上包括以下制度:
①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②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
③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
④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
⑤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
③商标权法律制度④商号权法律制度
⑤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⑥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少有法典编 纂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历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可以采取民事特别法的立法体例,而不必归于民法典。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在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的概念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所采用的“作者权”概念起源于法国。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的,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
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一文中指出,作者创作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简称为《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
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6项关于印刷出版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
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法国著作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第三节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
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建国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
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
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1、精神所有权说。
2、人格价值观说。
3、商业版权说。
4、著作权二元说。
5、著作权一元说。
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一)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1、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我国)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
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vs.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
(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1、可让与性
2、有期限性
3、可继承性
第五节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1、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2、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
第一节 著作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三、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特点:
1、集体性2、长期性
3、变异性4、继承性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收集、整理和传播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
1、原创性。
2、固定性。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
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
3、指定开发4、职务开发
5、非职务开发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 ,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1、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冰柱罚款等
3、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
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继受主体取得的著作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2、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
3、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五、汇编 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 作品,是指汇编 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 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 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 人享有,但汇编 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 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通常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二)表演权(三)广播权(四)展览权(五)发行权(六)改编 权(七)翻译权(八)汇编 权(九)摄制权(十)出租权(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二)放映权(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有手续主义”。
三种模式:
1、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2、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
3、著作权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二、自动取得制度
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一、注册取得制度
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有手续主义”。
三种模式:
1、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2、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
3、著作权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二、自动取得制度
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第二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一)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区别:
1、它们的主体不同。
2、它们的客体不同。
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
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广播组织者,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第七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 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 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第八章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行使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的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
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具体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图书出版合同。
2、合作出版合同。
3、报刊刊登作品合同。
4、作品改编 合同。
5、作品翻译许可合同。
6、表演合同。
7、音像制作者权许可使用合同。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著作权管理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特征:
1、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实施行政权的行为。
2、行政管理工作是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一)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1、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各项规定。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颁发强制许可证。
8、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1、检查本地区内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了解本地区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
2、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接待来信、来访,并为著作权人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组织本地区内的各种宣传工作,为各行业部门举办讲座、培训,编 写、出版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刊物。
5、在人民法院需要时,为其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帮助。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保护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3、减少和避免纠纷。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职能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第十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二、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三、侵占他人作品
四、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五、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六、拒付报酬
七、剽窃他人的作品
八、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十、侵犯邻接权
十一、其他侵权行为
第二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即责令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受害人或其作品的不良印象。
3、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第三节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一、调解
二、仲裁
三、诉讼
第三编 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专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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