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 品 购 销 合 同合同编号:签约地点:卖 方: 买 方:地 址: 地 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 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一、 本合同系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进行合作的通用条款,如本合同与每次具体发生业务的业务订单的约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业务订单约定为准;业务订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二、 买方购买油品用途为 (自用或销售,如填写销售则须提供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等证照)具体需求的油品名称、规格、密度、数量、价款、交货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等具体要素,双方通过每次的业务订单予以确
2、定。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交付方式及费用承担: 4.1卖方负责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到达目的地的全部运杂费。4.2由买方或买方指定客户到卖方指定油库自提,运费由买方承担。五、运输方式: 5.1汽车运输5.2火车运输5.3轮船运输六、风险转移:6.1买方汽运自提时,以卖方油库付油鹤管和买方提货罐车接卸口交界处为具体交货点,并以此划分双方的货权、风险和费用。交货点前货权归卖方,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负担,交货点后货权归买方,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6.2卖方送货时(包括卖方汽运、铁运、海运配送),以油品卸入买方指定油罐为具体交接点,并以此划分双方的货权、风险和费用。交货点前货
3、权归卖方,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负担,交货点后货权归买方,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七、结算: 结算方式及其期限:原则采用先款后货,买方按照合同或业务订单数量将货款以电汇方式汇入卖方账户,我公司唯一开户银行及账户为: 1608001429022302664 由于买方款项未打入卖方账户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八、验收:8.1买方如需检测油品质量应在提货或收货前,由卖方指定工作人员、买方提货人员共同按批次抽样提取成品油样品,双方对油样共同签字确认并封存油样,双方各留两瓶,以备检验。8.2 如买方认为检测样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买卖双方应选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所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
4、(如双方对于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卖方所在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检验费由责任方承担。8.3 如未留取油样,质量风险在油品货权转移同时转移至买方。九、双方义务:9.1卖方义务:按合同及业务订单约定交付货物,并出具相应数量的合法发票。9.2买方义务:9.2.1按卖方要求提供相关证照、授权委托书、提油确认书等资料。9.2.2按合同及业务订单的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9.2.3遵守卖方健康、安全与环保相关要求及流程提取货物。9.2.4如实填写购油用途等事项,如不如实填写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买方承担。十、健康、安全、环保责任: 双
5、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健康、安全与环保的要求。通过严格管理,落实措施,查找和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安全环保问题、隐患,并加强合作,防范并避免可能的健康、安全与环保风险,切实履行各自的健康、安全与环保责任。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买方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等发生变更,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将变更后的相关资质证书传真给卖方。十一、变更和解除11.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1.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
6、.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十二、违约责任:12.1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2.2卖方如因检修等原因无法交货,卖方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买方。 因其他原因无法发货的至少提前两天告知买方,以避免买方发生额外费用。12.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严重火灾、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等社会事件。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
7、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十四、争议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遵守。若发生与本协议及其附件、业务订单等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五、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十六、效力及其它16.1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16.2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以传真方式签约后也视为生效,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16.4补充协议及每次业务的业务订
8、单与本合同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业务订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除直接签署外,传真或邮件确认的补充协议、业务订单、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即具有法律效力。买方确认的传真号码: 邮箱:卖方确认的传真号码:2606578 邮箱:28987104916.5 本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