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坟墓搬迁协议搬迁单位: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被搬迁户:XXX 户(以下简称乙方)因贵州省XXX中等职业学校扩建,需搬迁乙方位于城东社区栗木山地域内的坟墓,依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XXX城镇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城东社区建设相关方案,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需搬迁的坟墓甲乙双方共同实地查看、清点、确认为:有碑坟 冢,每冢900元,无碑坟 冢,每冢700元(双棺每冢另加300元),应支付搬迁补偿费 元(大写: )。二、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坟墓搬迁出的每冢奖励3000.00元,在12月10日前完全迁出的每冢奖励2500.00元,在12月20日前完全迁出的
2、每冢奖励2000.00元。三、搬迁到政府指定的公墓地点内安葬的每冢再奖励1500元,自行在其它地方寻找墓地安葬的不予奖励。四、签订协议后: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偿款,由乙方自行搬迁,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引发的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2、由甲方组织人员,乙方协助将涉及坟墓搬迁到指定地点,费用由甲方从乙方核实所得的搬迁费、奖励费中列支。 以上两种搬迁形式乙方自愿选择第 。五、乙方必须在2011年12月20日之前全部搬迁完毕,不能影响工作进度。六、在规定时间内未搬迁完毕的,视作放弃搬迁,由甲方作无主坟搬迁处理。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职校、城东社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城东社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