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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9-土方挖运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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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方挖运分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地下室土方工程包括: 机械土石方、人工土石方修边、土石方破碎以及土石方装、卸、场内运输、土石方外运(弃土自行解决)、配合基坑支护施工,修挖边坡、淤泥、除草除渣、临时行驶道路的修建、维护、安全及风险防范。施工时如遇地下障碍物及道路处理等均包括在挖土回土范围内,由乙方自行解决,不另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1.4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不因此作为对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5施工依据:以甲方提供的地下室图纸和总包单位的放线,以及基坑支护单位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准。服从总包方和基坑支护方管理,如果不服从管理,擅自施工,造成基坑超挖,其部分不计算工程量外,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回填所需人工费。乙方不得擅自作业,挖土时不得损坏桩头,必须确保水平平整一致。 挖土坡度服从基坑支护单位安排,挖土不当造成蹋方,亦由乙方自己承担 。本次土方开挖与总包方界限为垫层底标高以上30cm深度以上挖土,要求标高误差不超过+10cm至-10cm。 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均不考虑可松性和压缩性及其他任何系数。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2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地下室I段 年 7 月 1日开工(暂定,以监理通知为准),至 年 7 月 30 日完工,地下室II段 年 10 月21日开工(暂定),至 年 11 月 20 日完工(包括回填土),共 60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 按 1000元/天 计算,按天累计。 2.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 可考虑工期延长(如业主不同意工期延长,则按上述2.3执行): 2.4.1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2.4.2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2.4.3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 2.4.4非乙方原因的工期调整。 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 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 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2.6.1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2.6.2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 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 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服从总包方和基坑支护方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 合格 。 3.2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设计院、基坑支护设计院、岩土勘探单位、总包方、基坑支护施工单位、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包括土方车辆运输途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 扬尘、污水的排放和施工振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和影响, 负责土方运输沿线道路以及施工现场四周的保洁工作,土方运输 车辆必须有盖,土方车辆在出工地现场前必须冲洗清洁。在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或时段禁止鸣喇叭。施工全过程应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合同造价 5.1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的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5.2 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150万元 (暂定) 5.3 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5.3.1 工程量暂定为: 挖土60000立方米 。 5.3.2 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回土,回土体积按夯实后的体积计算。凡场内回填应按照现行规范及相关验评标准,分层碾压,密实度须达到90%以上,(达到设计要求)。 5.3.3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挖土运至弃土点 元/立方米 ; 挖土场内堆土 元/立方米 ; 单独挖土 元/立方米 ; 单独回填土(夯土) 元/立方米 ; 单独回填土(松填) 元/立方米 ; 工程以外用大挖 小时/元 ; 工程以外用小挖 小时/元 ; 5.3.4 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土方挖运、机械挖掘所不及位置的人工挖掘、机械进出场费、路基箱费用、地下障碍物的破碎及外运费、截桩后残桩外运费、卸点施工、场内外和沿线道路保洁、文明施工、周边协调、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渣土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申报费、进建设交易中心土石方分中心的交易费、外来人员 综合保险费、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配合施工协调费等一切费用。 基坑边回填土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夯土。地下室顶板上回填土采用松土。 回填土成份满足设计要求、无论使用哪种机械、运输方式、挖填方式、碾压方式等,均包含在回填土综合单价中。 无论工期长短均按本单价执行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3.5以上价格不含税金。 5.4 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 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 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 回填土源供应 6.1 工程所需回填土的土源技术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设计标准,且得到甲方及监理的确认,本工程回填土,要求在地下室II段土方施工时,边开挖,边施工I段回填土,并留足II段地下室回填土,回填土不得外部运土回填(如果甲方要求外运,乙方弃土时留足回填土量,回填土时按照外运土单价计算回填土价格)。 第七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7.1 甲方委派 张庆祝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 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 表达。 7.2 乙方委派 江峰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 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 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第八条 甲方责任 8.1 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以确保土方车辆的正常运行。提供充足的 夜间照明。 8.2 在开工前 3 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要求说明。 8.3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8.4 协助乙方向业主办理按总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 8.5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 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8.6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 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7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照明用电源。 8.8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 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 8.9甲方接乙方土方进场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总承包、基坑支护单位、监理、乙方进行验收。 第九条 乙方责任 9.1 开工前 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2 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9.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9.4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自身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9.5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9.6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要了解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内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总包方、基坑支护单位、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9.7 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监理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8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设计、总包方、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9.9 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予补偿。 9.10乙方用工必须遵守淮南市政府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60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 9.11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身份证、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若不符合手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9.12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9.1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 9.14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 9.15乙方必须贯彻淮南市建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执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总包方、基坑支护单位、监理的监督检查。 9.16 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甲方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监理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监理机械管理范围,如因乙方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9.17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9.18乙方须在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条 付款及结算方法 10.1 乙方应在每月20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申报进度款,经 甲方及监理核准认可、次月15日前,支付被核准的每月完成工作量的 %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月度累计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工作量的 %时,即停止付款。 10.2 地下室回填土完成后3个月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 算书(包括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量以建设方、监理方、甲方现场共同验收、测量的数据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10.3 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 %(无息)。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 11.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乙方自身人员安全由其自行负责,乙方对行人、过往车辆及周围群众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对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公共公用设施,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如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赔偿。如乙方不及时修复、赔偿的,甲方将按照对方要求给予修复或赔偿,其费用全额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1.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中的公共交通安全、环保管理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4、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发生损失,乙方自费负责修理; 11.5、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市容市政管理,并与淮南市行政执法部门联系,遵守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条约。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剩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6、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11.7、乙方必须与项目管理人员密切配合,管理好自己的设备、材料。发生的丢失、损耗,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 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况,属违约,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2 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 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12.3 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 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 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 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2.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按本合同第二条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5 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 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2.6 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 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其它条款 13.1 由 总包方方负责基坑底300mm以内的土方挖出,运至基坑边。 13.2 由 总包方 方负责工程桩的截桩,截桩长度不得大于1.5m长。负责截桩的砼渣土运至基坑边。 13.3 室外地坪以下结构工程结束后基坑回填土的约定: 由土方分包单位施工,室内回填土和地下室周边回填土必须夯土,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可以松填。 13.4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 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3.7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正本 壹 份,副本 甲方壹 份,乙方贰份。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淮南市洞山 签约日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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