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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
编号:平土征字 [20 ] 号
被征地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征 地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 月 日
征地补偿协议
征 地 单 位:平阳县土地征地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
村委会
被征地单位: (乡)镇 (以下简称乙方)
居委会
拟建用地项目: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收于乙方位于
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和《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8]21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计 亩),其中耕地 公顷,园地 公顷,林地 公顷,农田水利用地 公顷,养殖水面 公顷,建设用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其它农用地 公顷。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给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
1、按“征地区片综合价”计算:
地 类
一类区片
二类区片
三类区片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园地、
其它农用地
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地类
四类片区
五类片区
合 计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园地、
其它农用地
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2、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不在本协议内。
以上合计,甲方供应支付给乙方征地总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项。
四、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人土比”计算,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为 名额。
五、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收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六、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在 日内无条件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次征地的地类、面积、权属已经被征地方确认,涉及的被征地农户由被征地方负责告知。
九、本协议于2 0 年 月 日签订,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当地乡镇政府壹份、报批柒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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