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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事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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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等到事宜,达成本委托人事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合同。 第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定义 3.1. 附件:本合同中“附件”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人事管理服务:本合同中的“人事管理服务”指双方在本合同的附件中约定的,由甲方选择的,由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以及与前述人事管理相关联系的服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委托管理费:本合同中的“委托管理费”指甲方因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服务而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双方约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第五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 甲方履行的义务 6.1.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乙方足额支付委托管理费。 6.2. 甲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由于通知滞后造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多缴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七条 乙方履行的义务 7.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选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7.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人事变动信息,在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提供各类服务。 第八条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 8.1. 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8.2. 双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另一方义务赔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 甲方或乙方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搬迁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服务项目 第九条 服务项目选择 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一般如下所列,但具体应根据甲方在附件中的选择为准。 9.1. 代办理员工录用和退工手续 根据附件一确定的名单,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两周内负责到甲方员工所在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和退工手续。 9.2. 代保管人事档案 按用工手续将甲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调入乙方,并根据人事档案保管规定,做好保管和转移工作。 9.3. 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 按照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代为甲方员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 9.4. 代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开户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代为甲方员工缴纳当月住房公积金,并建立个人帐户,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 9.5. 代办理各类商业保险业务 可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为甲方员工代办理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险,医疗险等保险业务。投保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9.6. 代办理出国(境)手续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为甲方员工办理出国(境)护照及边防通行证,申办费用由甲方支付。 9.7. 代办理各类证明身份的证明和行政关系 为甲方员工办理结婚、公证、各种行政关系等证明;包括员工的连续工龄证明,员工的组织关系挂靠。 9.8. 代办理职称评定 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9.9. 代办理外地员工工作寄住证 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外地员工在沪工作期间办理工作寄住证。申办费用由甲方员工支付。 9.10. 代办理集体户口挂靠 乙方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办理甲方员工的户口挂靠。费用由甲方员工支付。 9.11. 代办理蓝印户口 乙方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为符合政策的外地员工代办蓝印户口。费用由甲方员工支付。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条 委托管理费的确定 10.1. 委托管理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的附件一中,并以每月二十日乙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委托管理费结算依据。 10.2. 委托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十五日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10.3. 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自每年四月一日起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自每年七月一日起相应地调整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政策随时进行其他必需的调整。 第十一条 委托管理费的支付 每月月底前,甲方庆根据本合同附件规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委托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为以下四种: 11.1. 现金; 11.2. 支票 11.3. 贷记凭证 11.4. 电汇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章的规定按时支付委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给乙方。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主违反本合同8.1的约定,可由未违约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节自行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最少不得低于甲方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当月所有委托管理费之和。支付期限由未违约方确定。 第十五条 违约后的合同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过三十天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创设第三方权力 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或创设任何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17.1. 17.2. 17.3.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另行订立补充约定。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签字有先后的,以后者的签字之日为合同生效日。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合同期内,除本合同10.3的约定外,任何一方要变更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三十天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本合同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22.1. 本合同到期即行终止。 22.2. 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如愿意续约,应在期满前三十天内续签本合同或相关附件。本合同续签的,应就合同期限和其它需要变更的条款进行变更。 22.3. 本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附件也随之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同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如有异议,以中文文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事管理合同》附件一 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双方根据 年 月 日所签订的《委托人事管理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的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 本协议是《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人事管理合同》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 (二)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的人员及管理内容等具体事宜,以本协议为准;详细内容列于附表。 (三) 委托管理费的支付和结算,按照《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四)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它事宜严格按照《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应按《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六)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 本协议有中、英文两种文本,如有异议,以本协议中文文本为准。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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