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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牌广告合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720125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3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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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牌广告合同 合同编号:(20 )广合字第 号 甲方: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海马家居博览中心 乙方: 惠州市鑫彩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发布户外广告事宜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甲方为打造企业品牌形象,有需要为甲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进行企业形象、产品以及活动的广告宣传。乙方承诺:其具有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对其提供广告位合法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有权限与甲方签订本广告发布合同并保证完整履行。 第二条 广告发布的规格、版面和时间 1.乙方提供其制作安装的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惠州市惠城区三环东路中信大桥南桥头立柱广告牌 位置发布甲方广告(乙方需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2.广告牌规格、数量、材料等:18米*6米*2面(双方可以附件详细约定) 3.广告发布期从广告上架发布之日起算贰年,即从2014 年 05 月 01 日至 2016 年 04 月 30日止; 第三条 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家居卖场包括: 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海马家居博览中心 (如甲方卖场名称变更或新开卖场,甲方应在广告定稿发布之前向乙方提供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广告的制作、验收与审查 1.乙方于2014 年 5 月 1前将广告牌制作完工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 2日内验收,如有修改意见,应及时提出。甲方逾期不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广告牌的相应画面由甲方负责设计供稿,乙方制作和发布,画面为电脑喷画,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在2014年 4 月 20 日前向乙方提交广告稿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以乙方所列清单为准);若因甲方未提供发布样稿或申报资料不齐全而导致广告画面发布迟延,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前款约定日期起算发布期限。 3.乙方有权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健康合法进行审查,对不合要求的广告应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广告稿件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制作与发布。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拥有该广告位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及合法设置该立柱广告牌的依据或证明; 2.乙方负责办理该广告发布的全部行政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广告载体、发布内容的审批工作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3.乙方保证其广告牌的安全性和美观效果达到以下要求,甲方可以此标准验收: ① 广告牌钢架抗8级风力; ② 广告主柱柱体光滑平整; ③ 画面清晰、亮丽; ④ 射灯分布均匀、光源充足; ⑤立柱光滑平整不倾斜,视觉效果良好。 4.合约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更换不同品牌内容的画面,但乙方每年只提供免费更换电脑喷画画面一次,若超出每年的更换次数,乙方按电脑喷画15元/平方米收取甲方费用并负责审批安装发布。甲方提供有关申报资料齐全后,乙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喷画、审批、安装发布等全部工作。 5.在广告完工验收后,如广告画面出现损坏,乙方应于发现之日起2天内修复,并按实际损坏天数顺延发布; 6.因电缆被盗等人为破坏的因素导致广告立柱不能通电亮灯或射灯损坏的,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5天内修复,以上情况按每1天不亮灯顺延 1天对发布期予以相应顺延。 7.乙方负责广告牌的管理与维护。发布期内如有任何褪色磨损,乙方应在两日内免费为甲方维修并恢复。如因乙方的封铁皮质量或喷画质量因素而导致画面损毁或短期内褪色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制作。 8.在广告上架发布之日或者每次更换广告画面之日,乙方应拍摄现场效果图片 3 张以上送达甲方备存。 9.除因乙方原因外,甲方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六条 费用与支付(以人民币结算) 1.甲方为此次广告发布向乙方支付的总费用为 550000 元,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的画面制作、安装、维护保养、报批发布、场地租金、电脑喷画、电费、射灯、工商管理费、登记备案费、广告业发票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如乙方主张有新的费用产生,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2014年5月 1日之前完成广告牌上画,并将合法的广告牌发布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在验收完广告画面及核实广告发布证合格后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即¥ 16.5万 元)给乙方,剩余合同总金额70 %的广告费用(即¥ 38.5万 元)分4次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 (1)甲方在广告发布完成后第三个月 15 个工作日内(即 2014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16.5万 元给乙方; (2)甲方在广告发布完成后第十二个月 15 个工作日内(即 2015 年 4 月 31 日前)支付¥ 11万 元给乙方; (3)甲方在广告发布完成后第十八个月 15 个工作日内(即 2015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8.25万 元给乙方; (4)甲方在广告发布完成后第二十四个月 15 个工作日内(即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2.75万 元给乙方。 3.以上款项支付前,乙方必须先提供由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的广告业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 二十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因乙方未及时提出付款请求或提交发票迟延,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4.付款方式:支票或转账或汇款,由甲方选择。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名: 惠州市鑫彩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惠州惠环支行 银行账号: 70685773873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如逾期付款三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实际上架发布时间超过约定时间,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如逾期付款十五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将收取甲方的款项返还给甲方。 3.乙方保证拥有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发布的相关资质,对广告的发布位置有合法的经营权及不存在任何纠纷,广告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及发布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违反此保证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乙方已收的费用在扣除实际履行期间应分担的费用后退还甲方。若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费用支出,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4.乙方须保证甲方广告的一年发布期(包括顺延的时间但不包括补偿的时间部分),如截止发布期满未够一年发布期,则甲方有权作如下选择:(1)广告发布期顺延或乙方退还剩余发布期间的广告发布费用并承担全部广告发布费30%的违约金;(2)甲方在乙方的其他广告位另行选择相同或相近似的广告位,发布期顺延。 5.乙方承担广告牌及广告画面的安装、维护、管理期间的安全责任。因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或其他原因,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如甲方被指令承担赔偿责任,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广告费用。 第八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共同保守商业秘密,除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部门依法调取外,未经许可不得将本合同及附件内容向第三方披露或证实,如违反此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解决争议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列明的附件等相关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惠州市鑫彩广告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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