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徐房地押(按)字 号
徐 州 市
房 地 产 抵 押 合 同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说 明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 本合同所涉及选择条款,在选中条款前打“√”者视为该条款有效,在条款前打“×”或其他任何符号(包括无符号)者视为该条款无效。
三、 本合同一律用钢笔填写。
立合同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经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确保 合同的履行,抵押人 愿意以其位于 市
区 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抵押权人 。
第二条 抵押房地产现为A、期房;B、现房。权利证明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经A、评估机构;B、双方约定,该房地产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抵押人经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已查明该抵押房地产权属清晰,抵押房屋和抵押部位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房地产权利情况,自愿接受上述房地产为抵押物。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缔结抵押合同的主题资格已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认真审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因对上述两款未尽到审查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次抵押为A、一般抵押 B、最高额抵押。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时为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元,大写 。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时为债权确定期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已抵押的房地产时,应当先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人以同意房地产设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设定的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后再向登记部门提出抵押权登记申请。
第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抵押人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及时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
因抵押人的过错使抵押房地产毁损、灭失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导致不足以或者不能担保其债务履行时,抵押人应当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抵押物以弥补不足。
第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抵押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 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人将上述房地产权利证明交 保管。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及登记机关各 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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