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磅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 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新区恒尔电子仪器经营部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就材料采购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1
数字式
电子地磅
100吨3*14米
常州恒尔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台
1
43000
1. 合同最终数量和质量以甲方最终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2. 上表材料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包装费、运至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费(江苏、上海区域运费包含在以上报价当中,其他地区根据距离另行商谈运输费用)、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吊装费及各种税费等与采购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质量与技术要求
3.质量标准:地磅必须符合GB/T7724-1999标准要求。如不符合以上要求,乙方负责包退、包换、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运输
4. 包装标准:乙方对地磅保证经多次转运不散包、不变形、不损坏、质量不发生任何变化,如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运输等原因造成的损伤、变形或损坏,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5. 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回收。
6. 运输方式:乙方自行决定
第四条 材料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8. 地磅的所有权自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甲方通知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时起归甲方所有。
9. 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检验期间届满之日起由甲方承担,经按第七条约定检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毁损、灭失风险仍然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材料交付
10. 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
11.交货地点:江苏泰兴市石桥花园一期南大门
11.1 乙方负责安装甲方书面通知的要求将设备配送到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
11.2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另行指定其它交货地点,且第一条约定的材料单价及内容不变,但应提前 3 天通知乙方。
12. 交付方式
12.1 本合同材料交付采用实物方式交付,乙方负责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2.2 乙方交付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保书等技术资料,如有许可要求时还应当提供许可证,否则视为材料未交付。
12.3 材料交付并经甲方初验后,甲方材料验收人员在材料交付单据上签字并经甲方指定 朱高峰、辛德祥、程浩 三人同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指定确认人签字确认的交付单据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甲方检验与签字确认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材料检验
13. 检验期间:甲方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对材料进行检验。
14. 检验方式:甲方指定交付检验。
14.1 数量、规格、型号可以当场检验;
14.2 质量可以进行二次检验
14.3 经检验材料规格、型号、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甲方应将该情形在检验期间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封存本批材料实物试样,共同选择并送甲方指定交付当地计量检测中心检验,检验费乙方先行支付。经检验确定质量存在问题时检验费由乙方承担,造成延期交付时,乙方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反之检验费甲方承担。
14.4 材料数量不符合约定时,乙方应补足差额;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时,乙方应负责更换,造成迟延交付时乙方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
14.5 乙方拒绝补足数量、更换质量、型号规格不符合约定产品时,甲方有权就该部分材料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6 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导致材料交付迟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价款支付与结算
15. 甲方按如下时间与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5.1合货到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检定合格一次性支付完毕。
以上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书面的请款单,并提前提供与每笔请款金额相等的货物销售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
16. 支付方式:[支票/汇票]
第八条 权利瑕疵担保
17. 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材料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 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9.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且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双方盖章后生效。
20. 本合同未约定时,合同解除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21. 迟延交付材料,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5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拖延超过 2 天,或者经甲方催告,在催告期内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2. 乙方交付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规格型号、数量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应向甲方支付或者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
23.如乙方单位单方面停止供货、无论何种原因、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4.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因联系差错造成损失时对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无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与份数
25. 合同签订地点:深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新区恒尔电子仪器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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