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个人理财 e 贷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 e 贷业务是指符合本行认定条件的个人客户以其认购的本行设计发行的各类封闭式个人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担保,由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消费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 可作为质押担保的理财产品为本行保本类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内部风险等级评定所确定的风险等级为中级及以下。 本行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质押担保
2、的理财产品除外。 第四条 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理财产品不得作为质押担保。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本行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的产品开发、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个人理财 e 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并负责合同文本的修订、审查工作。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办理,以及在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内办理理财产品冻结、解冻、质物封存等。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九条 贷款对象。 借款人须为年满 18 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70周岁。 第十条 贷款条件。 (一) 借款人与出质人必须为同一人; (二) 借款人持有本行设计发行的未到期个人理财产品; (三) 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四)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 (一) 贷款用途仅限于客户本人及其家庭消费,如:装修、购车、结婚、旅游、留学、大额耐用品消费等; (二) 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四章 贷款要素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个人理财 e 贷的贷款期限(或授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7 天,最长不得超过 1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
4、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或额度)及质押率。 (一) 贷款起贷金额为1万元。 (二) 根据申请渠道的不同,采用不同授信方式。通过支行柜面申请的,采用单笔贷款授信方式;电子银行渠道申请的,采用额度授信方式,单笔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授信项下单日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三) 一笔贷款(或授信额度)与一个账户上的一支理财产品的全部份额进行一一对应。 (四) 质押率根据理财产品内部风险等级评定进行差异化制定,具体如下: 1以内部风险等级评定为低级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控制在90%以内; 2以内部风险等级评定为中低级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质押率为控制在
5、85%以内; 3以内部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级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质押率为控制在80%以内; 质押率只计算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收益不计入质押率计算公式。具体公式为:质押率=贷款金额(或额度)/质押物本金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执行;(二)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支付。 贷款金额或单笔用款金额 30(含)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金额或单笔用款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按本行有关贷款支付的政策制度执行。 第五章 业务办理 第十六条
6、 个人理财 e 贷业务可通过支行柜面渠道办理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支行柜面认购理财产品的,通过支行柜面办理个人理财e贷业务。 第十八条 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上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个人理财 e 贷业务;单笔授信额度超过 100 万元的,可通过支行柜面办理个人理财e贷业务。 第六章 柜面业务流程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柜面办理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 支行柜面购买理财产品的,提供拟出质的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凭证或资产证明文件和理财产品说明书);
7、电子银行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须提供资产证明文件(个人投资时点证明)和拟出质理财产品说明书; (三) 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业务受理。 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经办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对贷款进行初步调查: (一) 借款人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有效;(三)贷款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对符合条件的,由借款人填写本行相关文本后,按照贷款业务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对不具备贷款资格或不符合相关贷款业务办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录入与资料扫描。 (一) 信息录入岗负责将申请信息录入个贷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
8、性、完整性负责; (二) 影像扫描岗根据要求审核实物资料是否为原件,及时扫描实物资料,并对实物资料与影像件的一致性负责;贷款发放后进行资料扫描的,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影像件扫描上传。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 最高贷款金额由系统根据理财产品内部风险等级自动测算;根据借款人申请金额及系统测算的最高可贷金额核定贷款金额。经办人员可以在系统核定的金额内向下调整。个人理财e贷业务的审批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成。 系统根据客户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等要素自动生成相关合同,同时系统对单支理财产品单账户上的全部份额自动进行冻结,经办人员在个贷系统中打印冻结凭证和相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
9、 经办人员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放款审核。 放款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 借款人资格、质押率是否符合条件; (三) 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要求、合同要素是否完整、合同签章是否规范等; (四) 贷款用途证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 理财产品是否冻结,是否具有已冻结“质押权利凭证”的相关冻结证明。 第二十六条 柜面放款。 (一) 担保权利凭证的核验。 经办人填写质押权利凭证核验登记单,柜面人员依据质押权利凭证核验登记单,对“质押权利凭证”进行核验。 (二) 质押物表外记账。 质押物系统自动登记并进行表外记账
10、。 (三) 质押权利凭证保管。 “质押权利凭证”在贷款业务存续期间的保管按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管理办法(宁银发2012226 号)的要求执行。 (四) 贷款发放。 柜面人员完成贷款发放手续。经办人员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本行贷款支付的要求指导客户完成贷款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七章 电子银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 在电子银行上选择准备办理个人理财 e 贷授信业务的理财产品; (二) 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授信申请; (三) 系统对选择的理财产品进行冻结; (四) 根据借款人综合情况系统自动生成授信额度; (五) 签订系统自动生
11、成的相关合同; (六) 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单笔贷款用款申请; (七) 根据系统提示核对单笔贷款相关信息,并确认贷款发放。 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 贷款归还。 (一)贷款业务由借款人自有资金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的,系统自动解冻并表外销账。(二)贷款业务到期由质押理财产品到期进行归还的,理财资金扣划至本行过渡户,系统从过渡户中直接扣除贷款本息,多出部分退还至客户结算账户。 (三) 贷款业务到期未正常结清的,则理财产品到期后兑付款项理财资金扣划至本行过渡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多出部分退还至客户结算账户。 (四) 如若本行宣布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借款人应无条件提前还款。 (五) 通过支行柜面渠道办理的,贷款结清需通过支行柜面进行,并及时办理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 经办人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要求,根据系统提示做好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贷款经办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总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