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 e 助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的推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e助贷业务发展,规范e助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e助贷业务是指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与本行一次性签订合同,在e助贷分项额度期限内通过本行专业版网银自助循环使用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列明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e助贷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
2、管理。 第四条 e助贷业务仅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批量营销项目项下自然人暂不办理e助贷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e助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e助贷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总行电子银行部。 负责e助贷业务网上银行相关工作。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e助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2负责e助贷业务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四)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e助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担保手续办理、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及办理方式第六条 办理条件
3、。 (一) 小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4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借款人年龄与授信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 3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办理方式:采用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或信用方式。若采用抵押方式办
4、理e助贷,抵押物必须为归属于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或其配偶名下的商业用房或住宅。其中住宅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商业用房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若采用质押方式办理e助贷,质押物必须为归属于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或其配偶名下的本行存单、理财产品或国债。 批量营销项目项下业务的担保方式可根据批量营销项目具体需要另行确定。 第四章 授信额度、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八条 授信额度。 以抵质押方式办理e助贷,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质押率最高不超过100%。 e助贷分项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批量营销项目项下借款人e助贷分项额度可根据业务需要另行
5、确定。 在e助贷分项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随时提款(提款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但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 e助贷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e助贷分项额度。 同一经营主体不得分别以企业或自然人同时申请e助贷分项额度。 第九条 授信用途。 授信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十条 授信期限。 借款人以信用方式办理e助贷时,e助贷分项额度最长不超过1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不超过半年;借款人以保证担保方式办理e助贷时,e助贷分项额度及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人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e助贷时,e助贷分项额度最长不超过2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不
6、超过1年。 e助贷业务的贷款起始日须在e助贷分项额度的有效期内。 批量营销项目项下借款人e助贷分项额度期限及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可根据业务需要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贷款资金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按照银行微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微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流动资
7、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做好相关调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与原件进行验证,确认真实、有效,并对营业执照是否年检、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与核实; (二) 调查申请人经营状况,包括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销售及利润等; (三) 调查落实申请人销售收入及货款回笼状况; (四) 调查申请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资金需求额度、自有资金; (五) 担保情况调查。保证方为第三方企业的,原则上授信前调查参照申请人授信前调查要求;若为个人保证,需落实收入和其它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
8、明及作价依据,出租(状态)的需要承租方出具抵质押告知函,并审核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可变现性、可控性等。 第十四条 审查审批。 本行有权审批部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申请的e助贷分项额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协议签署。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授信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最高额担保合同。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出质、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放款审查。 放款审查的具体要求按照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支付审查。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申请及签订合同时约定收款人名称,并按本
9、行要求核查收款人名称和贷款支付用途是否符合约定;若变更收款人名称须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报有权审批人审查签字。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归还。 (一) 借款人获得e助贷分项额度后,贷款的发放必须通过本行专业版网银自助完成,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可选择柜面,也可选择本行专业版网银自助完成; (二) 授信合同项下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冻结该笔合同项下剩余授信额度,借款人只能进行该笔合同的贷款归还操作,不能进行贷款发放操作,直至归还全部欠息或结清逾期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在发放e助贷业务后,应依据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
10、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微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四) 借款人的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的; (五)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六)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办理e助贷业务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