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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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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在本连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连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采煤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采煤连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本连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连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 采煤队没有组织好采煤队的班前会和没有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连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采煤工区(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采煤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十九、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运输队队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输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输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运输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好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输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运输队队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输队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输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没有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好本单位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单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运输队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输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员是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人,在分管安全经理、安全部长的正确领导下,执行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示、指令,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行使监督、检查权,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规定,大力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积极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控制“三违”人数,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要熟练掌握各项专业技术知识,并经过专门培训,依法取得上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分管安全经理、安全部长的正确领导下,执行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示、指令,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2条 大力搞好安全教育宣传,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参加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和新技术、新成果、新部研的鉴定。有权审查安技措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3条 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现象及违章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特别是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第4条 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抓好工程质量班检工作,督促存有事故隐患的单位整改落实,整改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5条 根据现场实际,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第6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按时参加有关的安全会议。 第7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提高自身修养素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为实现我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第8条 在严格现场管理的同时,必须狠反“三违”,敢说敢做,勇于同“三违”现象和“三违”人员作斗争,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安全员对本片所分管的一切安全工作负全面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我公司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不相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标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采掘副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掘副队长是各采掘连队正常安全生产必备的主要负责人,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单位正职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理顺各个生产环节,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各采掘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队长的领导下,抓好所带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2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3条 合理组织劳力,抓好出勤和工时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条 带领本班组职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日,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队长的参谋。 第5条 开好班前会,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好现场指挥,严抓工程质量,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状况及执行好作业人员升井签名制度。 第6条 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成队长交给的任务。 第7条 抓好现场工程质量,设备维修质量、煤炭质量、管理使用好通防设施,杜绝材料浪费,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尘浓度,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第8条 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9条 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严反“三违”,认真分析事故,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契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10条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听从指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11条 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第12条 搞好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传达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不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不成队长交给的任务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 16条 采掘队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采掘副队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当班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跟班采掘副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 各采掘副队长未组织本班级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当班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当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凡出现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者。 第21条 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前探支护达不到支护要求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召开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没及时整改处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害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直接责任。 第25条 造成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有毒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对职工重大违章现象,未发现或发现不加制止的,采掘副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连带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十二、采煤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4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5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6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7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8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9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0条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2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3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5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采煤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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