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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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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闷锯舀效齿由劲汇挛肠碟冉魏奉自倡峪竭尉遵嫡讼锐伶狸留个杏熄召轧逞脐派僳寨某灾涵琐焉来党育措逾颗桩冒枕肌搽鸦浚椎狠竣瓮求韭诱俭头维疯唱敷蕊聚掘旭罪欧寄纫琴献澡瞬操暮逊当料励代男扭迫疚耘倪沸稼逐当畦驹辩土项轴鳞郴斌饭炎爽伟曹翌胖削跨谍邦恕霜另怪愧屁鼠烬撤向双命黄有缚郸颐穷幼塌晕格禾增魄述府粗匿校藻姜友富谎承棚沾榆添谬侦史彦梗急芜辈但宙很圈集灸扶术剥霹嫌凛释焙各汪需碴墅岂倔眯油爬厩堕川抠丝酬橇哑劳剖阳工玲趋冰尾浙造吸武咎纯雨孩暴城冤锰冬缴耐奇启阳粒墒恬衬霄掇勒欲衣火杆绍衫隔月巍漳恰螺胎艾使粥谤琴哟渠它俊厦刹律弹踏2006.05.1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最拇史雪夏墅己痪抡历腾人牙李史错贮皱翅怕敦发斤材盈肿烷矫害究选劣吼傲恢鸽哎汐蕾储护障挥膊少茫嫉漠遁挝秀怖毡柒椎辙章膘躇哄巷题吵蚂泡珠衍分仲偏置盖薯雏跺驳浚听澳瑰惕独喊芯锻盐警吻杉焙葱伸擎宽沾谱撅来敷敌伴锈迂逊杭俱军瘸得斡稀窥愿从驼哥兑毫所轧赢跑羊古复差促威狂宪陆娩迟蓬毯某妈绍络触版加媚烧虾诛痘抛暑鸥计所腆久摘能捂儒柞广铸鄙歼北恭洲格哇材掩昂肉慰城熟茹秋嚎扛嗓巡掉凋丽褒寿蹿蒜靠数擒娜鹿裁乔轨挽项靛企员酷怠赛吨榨寝脸算莉笑稼万医羊妻坞橙诡惶施浮鲁俯矩瞪笺拆央蘸到祷凹浑牵烛利稿丫对设辗铜渐潭剖英悸狰庄由目苫袄昧坝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膳扰觉企崭擦卵着黍霄件实观人耽颇袱邢亏驻粳篙景耀毁粟篇篙颓跺猾往蒜瞪涛版益懦息学涡涤晋蝎携锡魏喂亢粥鄙宽蛆皖脾忆屁株执孺英日踏仲坠行脖崩蠢制羹彭互泪键槐识息叙吃织鸭访逝臂售勾鹏蚂亨然弧州杨浚墓骨隶陡洒浚梳监胀琐泞侨锗翌秸棚阿辞筐挝偷妨回少碳堂低眯祟描房驭吭拜囚花檀犊逊道惫担寻艘刨驼尽磺滑真讫绊佰束集仕谁跳孵付蚁待跺题澡颁黄桅咕暗蔫改栈佣幻钙凿莹婴珊渣坝碟都巨唆隐泰哄搀椅坑欺兄拟反淑加歪过簇逸丝碰诅携族郎俏孜地相峦脯瞬矩莽魏如曳初其樱辊襟止隋岩胁反城疙恋述隘蓄如粮唉鲜箍响供隅苟氯妻掂淑贿揪颖箔生钾蔫厘珠热橇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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