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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简明合同格式-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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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FlDIC)文献译丛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编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简明合同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1999年第1版 协议书 通用条件 裁决规则 指南注释 Agreement Gene ra l Condition s R ule s for Adjudication Nntes for Guidance 机械工业出版社 44 菲迪克(FIDIC)文献译丛 简明合同格式 Short Form of Conlract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编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吕文学 陈永强 翻译 唐 萍 校译 王 川 徐礼章 唐 萍 审订 (1999 Ap,第l版) (中英文对照本) (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 正式使用发生争端时,以英文原版为准) 机械工业出版社 本《简明音同格式》(中文版)是对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台会(FIDIG即菲迪克)编写的最新英文版本,由FIDIG在中国的成员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专家编译定稿。 《简明合同格式》是一本全新的台同条件。本台同条件是一个简明、灵活的文件,包括所有主要的商务条款,可用于多种管理方式的各类工程项目和建筑工程。 本书内容包括简明合同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附有裁决规则、指南注释。 本书推荐用于贷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格式也可用于较大资本金额的合同,特别是适用于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较短的工程。这种台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如有时)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这种格式也可适用于包括或全部是,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建筑物的合同。 读者对象:工程咨询单位,从事投资、金融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和组织、各类项目业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承包企业、环保企业、会计/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人员。 未经出版者预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或抄袭本书的任何部分。 本书封面贴有机械工业出版社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双方的激光防伪标签,无标签或标签不全者不得使用和销售。 北京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号:图字:01-2002-1-263 菲迪克(FIDIC)授权书 在此,我授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把FIDIC出版物译成中文并出版(但是,不包括其他组织编写的出版物)。 我同意你们的意见,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你们应: a)向FIDIC提供每份文件中译本10本; b)在译文的扉页上注明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发生争端,以英文原版为准。 出版经理:Peter Van der TOGT FIDIC(中译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首字母缩写。 菲迪克(FIDIC)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组建联合会的目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以及向其成员协会会员传播有益信息。 今天,菲迪克(FIDIC)已有来自全球各地60多个国家的成员协会,代表着世界上大多数私人执业的咨询工程师。 菲迪克(FIDIC)举办各类研讨会、会议及其他活动,以促进其目标:维护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交流观点和信息;讨论成员协会和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菲迪克(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类会议和研讨会的文件,为咨询工程师、项目业主和国际开发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合同文件以及客户与工程咨询单位协议书。这些资料可以从设在瑞士的菲迪克(HDIC)秘书处得到。 菲迪克(FIDIC)文献译丛 出版前言 世界工程咨询业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成为各国投资建设领域重要的智力服务行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按其法文缩写FIDIC.通称菲迪克)成立已有80多年,是国际工程咨询业的权威性行业组织.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菲迪克的各种文献出版物,包括各种合同、协议标准范本、各项工作指南、以及工作惯例建议等,得到世界各有关组织的广泛承认和实施,是工程咨询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献。 我国工程咨询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原有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队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承担着为各级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建设项目提供战略规划、项目决策、工程设计、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等投资建设全过程的咨询服务。今后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项目的决策与实施要求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量将会大量增长,咨询服务质量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已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0),投资建设领域既有新的机遇,也有新的挑战。借鉴国外工程咨询的成功经验,努力提高我国 工程咨询服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上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正式加入菲迪克组织,并取得在我国翻译出版菲迪克文献的授权。为了系统介绍菲迪克有关出版物,协会成立了菲迪克文献编译委员会.将以“菲迪克文献译丛”形式,陆续翻译出版菲迪克有关文献。 我们相信‘‘译丛”的出版,将为我国广大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从事投资、金融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和组织、各类项目业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承包企业、环保企业、会计/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高等院校学习国际经验提供重要帮助。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编者的话 本书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即菲迪克)编写,是1999年出版的新合同标准格式第1版。《简明合同格式》足一本全新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是一个简明、灵活的文件,包括所有主要的商务条款,可用于多种管理方式的各类工程项目和建筑工程。1998年非迪克在成员协会中推出了试用车,在全世界范围内收集建议和意见,并在一些国家进行试点使用,在经过1年多的试用后,于1999年才正式首次出版了《简明合同格式》。 希望此译本的出版,对我国从事工程咨询、投资、金融和项目管理的部门和组织、各类项目业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承包企业、环保企业、会计/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等人员在学习和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有效地解决在国际、国内工程咨询和工程承包活动中的合同管理问题,更好地开拓国内外丁程咨询和工程承包市场,促进我国工程咨询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推动我国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会有所帮助。 翻译过程中,我们虽然尽力想使译文准确通顺.但限于专业知识与语言水平.译文中可能出现不妥乃至错误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本书由吕文学、陈永强翻译,唐萍校译,王川、徐礼章、唐萍审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 文献编译委员会 简明合同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协议书 AGREEMENT 通用条件 GEN ERAL CONDITIONS 裁决规则 RULES FOR ADJUDlCATION 指南注释 NOTES FOR GUlDANCE 致谢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lC即菲迪克)对其工作组的下剜成员特致感谢:英国 WS Atkins的Philip Jenkinson(工作组组长);英国Mouchel的AKI(Tony)Sandem和英国Corbett&Co的Edward Corbett。由英国GIBB Ltd的Peter L Booen联系其他仍工作的工作组。 编写工作是在FIDIC合同委员会全面指导下进行,告同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英国咨询工程师John B Bowcock(主席);瑞典SwedPo~er幻Michael Mortimer-Hawkins;德国Schmidt Reuter Partner的Axel—Volkamr Jaeger和英国咨询工程师K8(Tony)Nt~rris(特别顾问)。 草稿由下列人员和组织提出审核建议:巴基斯坦NESPAK的Mushtaq Ahmad:美国Post Buckley International的Peter Batty;爱尔兰咨询工程师Nael G Bunni;菲律宾建设工业局的Kathryn Josephine T.dela Cruz;联台国项目服务办公室(UNPOS)的Michael Dualley;瑞士ABB(Asea Brown Bovefi Ltd)的Hans EnhiSming;英国Grifflths&Armour的Mark Griffiths;美国咨询工程师和律师Geoff~y F Hawker;渡兰咨询工程师Adam K 14eine;香港工务局局长HS Kwoeg;荷兰DHV Beheer BV的Jan CeesOverboseh/Evert J蛐wi.jers;赦兰Cosmopoli咨询公司的Marek Rdultowski;英国Binnie B1ack&vearch的J G Rees;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国际疏溲承包商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敢洲金属工业联络组织(ORGAL1ME);以及世界银行。向审核人致谢并不表明这些人员或组织对所有条款措辞的赞同。 菲迪克对所有上述人员和组鲺所奉献的时间和精力表示感谢。 对该文件的格式和内客的最终决定由菲迪克负责。 前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已编写本合同条件,建议用于投资金额相对较小的工程项目和建筑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也可适用于金额较大的合同。本条件可能最适用于不需进行专业分包的相当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短的工程。 主要目的是编出一个简明、灵活的文件,包括所有主要的商务条款,可用于多种菅理方式的各类工程项目和建筑工程。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如果有)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这种格式也可适用于包括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和/或电气工程的合同。 另外,雇主可以选择估价方法。还有,尽菅没有提到公正的工程师.如果雇主想聘用一个独立的工程师公平行事,他可以这么做。 建议本格式可供通用,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需要一些修改。非迪克认为正式的和权威性的文本应是英文版本。 编写意图是所有必要的信息应在协议书的附录中给出,协议书把投标人的报价和雇主的接受编入一个简单的文件。通用条件应能覆盖多数合同,如果用户需要,他们可以加入专用条件以适应特定情况或条件的需要,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将一起构成决定各方的杈利和义务的条件。 为了有助于使用本条件编制招投标文件,还包括了指南注释;这些注释不是组成合同的一个文件。最后,还列入了适用的裁决规则。 用户请注意菲迪克(FIDIC)编写出版的《招标程序》,它提供了选择投标人、招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 目 录 协 议 书 12 报 价 12 接 受 12 附 录 13 通用条件 16 1. 一般规定 16 1.1. 定义 16 合同 16 当事人 16 日期、时间和期限 16 款项和支付 16 其他定义 16 1.2. 解释 17 1.3. 文件优先次序 17 1.4. 法律 17 1.5. 通信交流 17 1.6. 法定义务 17 2. 雇主 17 2.1. 现场的提供 17 2.2. 许可和执照 17 2.3. 雇主的指示 17 2.4. 批准 18 3. 雇主代表 18 3.1. 受权人 18 3.2. 雇主代表 18 4. 承包商 18 4.1. 一般义务 18 4.2. 承包商代表 18 4.3. 分包 18 4.4. 履约担保 18 5. 由承包商设计 18 5.1. 承包商的设计 18 5.2. 设计职责 19 6. 雇主的责任 19 6.1. 雇主的责任 19 7. 竣工时间 20 7.1. 工程的实施 20 7.2. 进度计划 20 7.3. 工期的延长 20 7.4. 延迟竣工 20 8. 接收 20 8.1. 竣工 20 8.2. 接收通知 20 9. 修补缺陷 21 9.1. 修补缺陷 21 9.2. 除去覆盖和试验 21 10. 变更和索赔 21 10.1. 变更权 21 10.2. 变更的估价 21 10.3. 提早通知 21 10.4. 索赔权 22 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 22 11. 合同价格和付款 22 11.1. 工程的估价 22 11.2. 月报表 22 11.3. 期中付款 22 11.4. 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22 11.5. 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22 11.6. 最终付款 23 11.7. 货币 23 11.8. 延误的付款 23 12. 违 约 23 12.1. 承包商违约 23 12.2. 雇主违约 23 12.3. 无力偿债 23 12.4. 终止时的付款 23 13. 风险和职责 24 13.1.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 24 13.2. 不可抗力 24 14. 保险 25 14.1. 保险范围 25 14.2. 约定 25 14.3. 未办理保险 25 15. 争端的解决 25 15.1. 裁决 25 15.2. 表示不满的通知 25 15.3. 仲裁 26 条款索引 27 专用条件 29 裁决规则 30 裁决员协议书 33 指南注释 35 协 议 书 雇主是: 的 承包商是: 的 雇主要实施胸工程名称为 报 价 承包商已研究了构成本协议书一部分的列于附录中的文件,按照合同实施该工程所报价格为 (大写) (小写) ( )或根据合同可能确定的此类其他总额。 承包商已提交两份签字原件的报价,雇主可通过签字和将本文件一份原件于 (日期)前返还给承包商于以接受。 承包商理解雇主不一定必须接受收到的对该工程的最低的或任何报价。 签字: 日 期: 姓名: 受权签字代表: (组织名称) 职务: 接 受 雇主通过以下签字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鉴于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同意应按照合同向承包商付款。本协议书从承包商收到雇主签字的本文件一份原件的日期开始生效。 签字: 日 期: 姓名: 受权签字代表: (组织名称) 职务: 附 录 本附录构成协议书的一部分: (注:除已填入雇主要求的项日外,承包商应在提交其报价前填写下列内容)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按优先次序列出构成合同的文件: 1.1.1 文件(如不适用可删除): 文件标题 (a)协议书 (b)专用条件 (c)通用条件 (d)规范 (e)图纸 (f)承包商的投标设计 (g)工程量表 (h)―――――――――――― (i)―――――――――――― 竣工时间 1.1.9 天 合同适用法律 1.4 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语言 1.5 现场的提供 2.1 在开工日期* 受权人员 3.1 雇主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知道) 3.2 履约担保(如果有) 金额 4.4 格式 4.4 (细节)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改。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对承包商设计的要求(如果有) 5.1 规范条款号 进度计划: 提交时间 7.2 开工日期后14*天内 进度计划的格式 7.2 由于未能完成工程应偿付金额 7.4 每天 ,不超过协议书注明总额的10% 缺陷通知期限 9.1 从根据第8.2款发出的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开始汁算365*天内 变更程序 11.5 计日工作费率 lO.2 (细目) 工程的估价: 总额价格 11.1 (细目) 总额价格附费率表 11.1 (细目) 总额价格附工程量表 11.1 (细目) 用投标工程量表再测量 (细目) 可补偿费用 (细目) 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百分比 材料 80% 生产设备 90%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政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保留金百分比 11.3 5% 支付货币 11.7 利率 11.8 每年 % 保险 14.1 保险类型 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工程、材料、生产设备和费用 协议书中注明的总额加15% 承包商设备 全部重置成本 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 工人 其他险* 仲裁 规则 15.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细节) 负责任命机构 15,3 菲迪克(FIDIC)的主席或他任命的人* (细节) 仲裁地点 15.3 项目所在国*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政 通用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下文定义的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所列的词语或措辞应具有下列给定的含义: 合同 1.1.1. “合同”系指协议书以及附录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2. “规范”系指附录中所列的,包括关于要由承包商进行的设计的雇主要求的文件(如果有),以及对此类文件的任何变更。 1.1.3. “图纸”系指附录之后所列雇主的工程图纸,以及对此类图纸的任何变更。 当事人 1.1.4. “雇主”系指协议书中指名的当事人和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商同意外)。 1.1.5. “承包商’’系指协议书中指名的当事人和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雇主同意外)。 1.1.6. “当事方”指雇主或承包商。 日期、时间和期限 1.1.7. “开工日期”系指协议书生效日期后第14天的日期,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日期。 1.1.8. “天”指日历日 1.1.9. “竣工时间”系指附录中注明的、从开工日期算起的完成工程的时间(或根据第7.3款的规定延长后的时间)。 款项和支付 1.1.10. “成本(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合理发生(或将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管理费用和类似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其他定义 1.1.1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工程需要的全部仪器、机械、车辆、设施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材料或生产设备。 1.1.12. “工程所在国”系指现场所在的国家。 1.1.13. “雇主的责任”系指第6.1款中所列内容。 1.1.14. “不可抗力“系指超出某当事方的控制,该方在签合同前无法合理预防;一经发生,该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且不能主要归因于另一方的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1.15.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 1.1.16.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械和仪器。 1.1.17. “现场”系指由雇主提供的、将要实施工程的场所,以及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8. “变更”系指雇主根据第10.1款的规定做出指示的,对规范和(或)图纸(如果有)的改变。 1.1.19. “工程”系指要由承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 1.2. 解释 含有当事人或当事方意思的词语应包括公司或组织。当上下文要求时,含有单数或一种性别意思的词语应包括复数或其他性别。 1.3.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作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发现歧义或矛盾,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应按照附录中列出的顺序。 1.4. 法律 合同适用的法律在附录中说明。 1.5. 通信交流 无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或其他通信交流时,除非另有说明,此类通信交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语言书写.并且不能无理扣留或拖延。 1.6. 法定义务 承包商应遵守实施活动所在国家的法律。承包商应为工程发出所有通知和支付全部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2. 雇主 2.1. 现场的提供 雇主应按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提供现场和现场进入权。 2.2. 许可和执照 如果承包商请求,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需要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2.3. 雇主的指示 承包商应遵守雇主发布的有关工程的全部指示,包括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 2.4. 批准 雇主或雇主代表的批准、同意、或未发表意见不应影响承包商的义务。 3. 雇主代表 3.1. 受权人 雇主人员中的某一人应有权代表雇主行事,该受权人应在附录中注明,或另外由雇主通知承包商。 3.2. 雇主代表 雇主可委派一个公司或个人完成某些任务。可在附录中指名受托人,或有时由雇主通知承包商。雇主应通知承包商该雇主代表被付托的任务和权力。 4. 承包商 4.1. 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正当并按照合同实施工程。承包商应提供可能需要的全部的监督、劳力、材料、生产设备和承包商设备。在现场的所有材料和生产设备应视为雇主的财产。 4.2.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将受权代表承包商接收指示的人员姓名和具体情况,提交给雇主,以取得同意。 4.3. 分包 承包商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4.4. 履约担保 如果附录中已规定,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算起的14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由雇主批准的第三方按批准的格式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5. 由承包商设计 5.1. 承包商的设计 承包商应按附录中提到的关于设计范围和深度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迅速向雇主提交其编制的全部设计。雇主应在收到设计之日起的14天内,将其对设计的任何意见通知承包商,或如果所提交的设计不符合合同,应给予拒绝并说明原因。在设计已提交给雇主后14天内,或对已被拒绝的那部分设计,承包商不应实施其设计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已被拒绝的设计应迅速修改并再次提交。承包商应在对所提意见做出必要考虑后立即再次提交所有提出意见的设计。 5.2. 设计职责 承包商应保持对其投标的设计和按照本条的设计负责,两者均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的,承包商还应对有关上述设计的任何专利或版权的任何侵犯负责。雇主应对规范和图纸负责。 6. 雇主的责任 6.1. 雇主的责任 本合同中,雇主的责任指以下事项: a) 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b) 在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 由承包商人员和其他雇员以外人员造成的影响现场和/或工程的骚动、喧闹或混乱; d) 除承包商可能对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质负有责任的范围外,由来自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能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f) 除合同中可能做出的规定外,雇主使用或占有工程的任何部分; g)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以及; h) 无法预见的,或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对其期望采取预防措施的,影响现场和/或工程的自然力的任何作用; i) 不可抗力 j) 根据第2.3款规定的暂停,除非暂停是由于承包商未能履约造成的; k) 雇主的任何未能履约; l) 实施工程期间现场碰到的除气候条件以外的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这些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并且承包商立即通知了雇主; m) 由任何变更产生的任何延误或中断; n) 在协议书中说明的承包商报价日期后,对合同法律的任何改变; o) 由于雇主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水久工程以及为该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力,所产生的损失;以及 p) 因承包商履行实施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 7. 竣工时间 7.1. 工程的实施 承包商应住开工日期开工,应迅速和不延误地进行,并应在竣工时向内完成工程。 7.2. 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附录中说明的时问内,按附录中说明的格式,向雇主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7.3. 工期的延长 根据第10.3款的规定,如果承包商由于任何雇主责任造成或将造成延误,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延期申请后,考虑承包商提交的全部依据的细节,适当时应延长竣工时间。 7.4. 延迟竣工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承包商为此须向雇主承担的唯一责任应是为其延迟完成工程的每一天,向雇主支付附录中说明的金额。 8. 接收 8.1. 竣工 承包商认为工程完工时可向雇主发出通知。 8.2. 接收通知 雇主认为承包商已经完成工程时,应通知承包商,并相应注明日期。另一种情况,雇主可以通知承包商,工程虽然没有全部完成,但可以接收,并相应注明日期。 雇主颁发此通知,应即接收工程。承包商直尽快完成任何扫尾工作,并遵从第9条的规定,清理现场。 9. 修补缺陷 9.1. 修补缺陷 雇主可在附录中说明的期限期满前的任何时间,通知承包商任何缺陷或扫尾工作。由于承包商的设计、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不要雇主付费进行修补。 由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修补缺陷的费用,应作为变更进行估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雇主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完成任何扫尾上作。雇主有权实施全部必要的工作,井由承包商承担费用。 9.2. 除去覆盖和试验 雇主可对除去任何工作的覆盖和/或试验发出指示,除非任何除去覆盖和/或试验的结果证明承包商的设计、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按照第10.2款的规定,承包商对此类除去覆盖和/或试验应作为变更得到付款。 10. 变更和索赔 10.1. 变更权 雇主可以指示变更。 10.2. 变更的估价 变更应按如下方法估价: a) 按双方商定的总额价格;或 b) 如果适当,按合同中的费率;或 c) 在没有适当费率时,应使用合同中的费率作为估价的基础;或不可行则 d) 按可能商定的或雇主认为适当的新费率;或 e) 如果雇主如此指示,按附录中所列的计日工作费率,则承包商应为此保持劳力和承包商设备的工时记录,以及所使用材料的记录。 10.3. 提早通知 一方在得知可能造成工程延误或中断、或可能导致额外费用索赔的任何情况时,应尽快通知对方。承包商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影响减至最小。 承包商有权获得的竣工时间的延长期或额外费用,应限于他已迅速通知雇主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的情况下,其应得的延长期和付款。 10.4. 索赔权 如果由于任何雇主责任导致承包商发生费用,承包商应有权得到此类费用的款额。如果由于任何雇主责任必须政变工程,应按变更处理。 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 承包商应在指示或产生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变更和索赔估价的分项构成资料。雇主应审查,并如果可能,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雇主应确定其估价。 11. 合同价格和付款 11.1. 工程的估价 工程应根据第10条的规定,按附录中提供的资料进行估价 11.2. 月报表 承包商应有权按月得到下列付款 a) 已实施的工程的价值; b) 附录中注明的,在合理时问内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百分比。 并考虑任何应增加或扣减的款额 承包商应每月向雇主提交一份报表,说明他认为自已有权得到的款额。 11.3. 期中付款 雇主应在提交每份报表28天内,按承包商报表中注明的金额,减去按附录中规定的费率扣除保留金。并减去雇主已说明不同意原因的任何款额,向承包商支付。雇主不应受其先前认为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总额的限制。 雇主可以扣发期中付款,直到收到第4.4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如果有)。 11.4. 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雇主应在根据第8.2款的规定颁发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商支付一半保留金。 11.5. 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雇主成在附录中注明的期限期满后14天内,或按第9.I款提到的全部要求修补完已通知的缺陷或完成扫尾工作后14天内,以较晚的为准,向承包商支付保留金的余额。 11.6. 最终付款 承包商应在上述第11.5款所列最晚事件之日起42天内,向雇主提交最终账目,并附使雇主能确定最终合同价值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 雇主应在提交该最终账日后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其应得的任何金额。如果雇主不同意承包商最终账目中的任何部分,在进行支付时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1.7. 货币 应以附录中说明的货币进行支付 11.8. 延误的付款 对雇主超过规定付款期限末能支付的每一天,承包商均有收按附录中说明的利率获得利息。 12. 违 约 12.1. 承包商违约 如果承包商放弃工程,拒绝或未能遵守雇主的有效指示,或未能迅速和不延误地进行,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雇主可发出通知参照本款说明此违约。 如果承包商在收到雇主通知后14天内.没有采取全部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雇主可在再21天内,通过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离,留下材料和生产设备,以及雇主在第二次通知中指示将使用到工程竣工的任何承包商设备。 12.2. 雇主违约 如果雇主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商可发出通知参照本款说明违约。如果雇主在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没有纠正违约,承包商可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工程。 如果雇主在收到承包商通知后28天内没有纠正违约,承包商可在再2l天内通过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离。 12.3. 无力偿债 如果一当事方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宣布无力偿债,另一方可通过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在承包商无力偿债情况下,应留下雇主在通知中指示将使用到工程竣工的任何承包商设备。 12.4. 终止时的付款 终止后,承包商有权得到末支付的已实施工程价值的余额和合理运到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余额,并做如下调整: a) 根据第10.4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 b) 雇主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 c) 如果雇主根据第12.1款或第12.3款的规定,已经终止,雇主应有权得到相当于在终止日期未实施的那些工程部分价值的20%的款额; d) 如果承包商根据第12.2款或第12.3款的规定,已经终止,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其暂停和撤离的费用,再加上在终止日期相当于末实施的那些工程部分价值的10%的款额。 应付的净余额应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28天内付清。 13. 风险和职责 13.1.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至雇主根据第8.2款的规定发出接收通知的日期止,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这时,照管的责任应移交给雇主。在上述期间,如果对工程发生任何损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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