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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27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
5、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
6、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 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 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查
7、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
8、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9、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
10、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
11、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由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抱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指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
12、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办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
13、活动的日程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
14、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
15、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
16、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自信证名;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
17、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的外。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
18、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
19、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评标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的外于7天内经招标办公室发出的指标通知书,同时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
20、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投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招标投标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
21、任; (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四)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定标后逾期拒绝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
22、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贿受贿,授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23、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啡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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