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报送表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工会名称
四、企业性质
五、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六、双方签订时间 联系电话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本企业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受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职工。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九条 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给予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的困难的,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针对有额定工作量的企业);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作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工作量。(工间休息时间由双方协商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产假7天;
(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3个月至7个月以内流产、引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50天产假;
(七)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90天产假;
(八)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低于80%。(根据单位情况可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二)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以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抠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四)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给予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有工作的女职工,企业给予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参加舟山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为 元。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企业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或每2年根据单位情况)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支付相关检查费用。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对有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写明从事哪些工种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单位情况对定期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双方可就具体内容提出修订协商。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本文本视作自动续签。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县(区)总工会、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行政代表: 工会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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