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议书甲方: 公司名乙方: 身份证号: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入甲方担任 职务,于2015年 月 日,在未通知公司情况下集体旷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甲方财务于 年 月 日核算公司薪酬时,考虑到乙方上班时长未足月,经研究决定做出扣除相应工资决定。但乙方觉得甲方工资核算与自我核算出入较大,于 年 月 日将甲方诉讼至劳动仲裁部门。为了解决工资争议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按照乙方离职当月实际上班时长核算
2、乙方工资,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因甲乙双方在工资核算中存在核算方式不一致,乙方理解并自愿接受甲方的工资核算方式。三、乙方退换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包括载有甲方商业信息的电子存储器,纸质文档,工牌,钥匙,门卡等。四、乙方领取工资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五、乙方领取工资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资纠纷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七、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需严格保密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甲方的价格、渠道、市场策划、运营策略等。同时乙方不得发表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等。八、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劳动仲裁部门一份。甲 方: 乙 方:2015年10月17日